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三违”行为
第 1 条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罚责任人 5000 元。
第2 条 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测措施的,罚责任人 5000 元。
第 3 条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罚责任人 5000 元。
第 4 条 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的技术负责人,或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罚责任人 20000 元。
第 5 条 故意破坏井上、下测量导线点及标志的,罚责任人 1000 元。
第 6 条 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罚责任人 1000 元。
第 7 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 50 米前、其它道在相距 20 米前未停止一侧工作面作业,而继续进行双巷或多巷掘进的,罚责任人1000 元。
第 8 条 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或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口施工的,罚责任人 1000 元。
第 9 条 探放水现场排水设备不齐全,排水管路不畅通的立即停工,并处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10 条 各采掘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11 条 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或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口施工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2 条 及时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否则,罚责任人 100元。
第 13 条 探水现场立柱未使用防倒带罚责任人 100 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三违”行为
第 13 条 掘进巷道未按规定及时下达通知单的,罚责任人 20 元。
第 14 条 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5 条 公司地测防治水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类水文地质台帐、矿井必备的水文地质图纸及各类水文地质资料,并及时填绘修改。否则,罚责任人 50元。
第 16 条 防治水技术人员应详细观测记录出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等。同时应观测附近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涌水原因。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7 条 钻探现场必须做到文明施工,材料分类码放整齐,并实行挂牌管理,钻杆整齐码放在指定地点,水泵、钻机和其它大型物件安放平整,各种管线吊挂整齐,并对结合部易脱落部件进行固定,否则,罚探水队负责人 50 元。
第 18 条 认真执行“三专两探一撤”制度,及时检点落实执行情况,如未执行到位,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9 条 井下各类防治水现场管理牌板的吊挂、填写、更新等工作未落实到位,每项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0 条 探放水队在钻机运输、安装、使用、拆除过程中要符合操作规程要求,接杆、换杆时必须使用 u 型卡卡牢钻杆后方可进行操作并在接杆时上润滑油,当钻机使用完后要及时清洗,油管要上保护套,钻杆要清洗干净,按要求上架摆放,如未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每项处罚当班责任人 30 元。
第 21 条 严禁使用探放水钻杆做杠杆,一经发现罚使用人 50 元/根。
第 22 条 对探水孔内煤岩层变化未做详细记录,探水孔未打到设计深度退杆的罚责任人 30 元,并重新补打。
第 23 条 现场检查探放水工证件未带的罚 30 元。
第 24 条 经常观察和掌握水仓储水情况,保证在 20 小时内排出 24 小时涌水量,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5 条 必须常年保持备用水泵随时启动状态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