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年度为统计周期,统计勘查开采查明的、建设项目压覆的、关闭矿山残留的(含闭坑、政策性关闭和采矿权公示注销)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动情况。
《通知》强调,采矿权人均应根据矿山储量年报(探明已开发油气田可采储量标定报告),如实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报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变化情况等信息。油气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发现控制地质储量、预测地质储量的,以及其他矿产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情形的除外),应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管理及数据填报工作,由矿产资源所在地县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但涉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的,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通知》明确,已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评审备案权限及时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更新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其中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经压覆审批的,根据压覆审批情况及时将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更新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
《通知》要求,矿业权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相关数据表,将电子文本报送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的,报送自然资源部;其他矿产的,报送矿业权许可证范围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核确定的统计资料上报自然资源部。
《通知》强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和汇总分析,逐级统计上报。对发生重大变化(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数据信息,要认真核实,并提交文字说明。要严格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应组织开展统计调查。
此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对于涉及的国家秘密、属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予以保密。油气矿业权人发现的控制地质储量、预测地质储量和其他矿产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探矿权转采矿权情形的除外),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基础研究工作,不纳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发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