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围绕国务院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深入推进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具体工作中,依托矿业权信息化工作基础,我国矿业权信息管理在信息公开、矿业权监测、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矿业权信息公开持续推进
信息时代的矿业权管理无疑是矿业营商环境的组成部分之一,信息公开是公众监督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的重要渠道。
长期以来,我国矿业权管理信息分散在部、省、市、县各级上千个管理机关中,此类信息难以采集、共享。为规范监督地方矿业权审批发证行为,及时了解全国矿业权状况,2008年、2009年,原国土资源部对非油气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全国统一配号管理,解决了多年来矿业权统计底数不清的问题,也为开展矿业权管理信息服务提供了数据基础。2011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自然资源部依托矿业权配号系统及时公开矿业权基本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出让转让信息公开、审批结果查询等服务。
矿业权管理信息是矿业营商环境的组成部分,建设透明、公正的环境首先需要各类信息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信息的充分获取。矿业权管理信息公开主要围绕矿业权出让配置环节,对矿业权招拍挂、协议出让等管理行为信息予以公示公开,努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目前,矿业权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持续推进。据不久前最新公布的《2019年全国矿业权出让登记信息公开情况》显示,2019年全国共发布矿业权出让登记等公开信息35567项。
以2019年全国矿业权出让登记信息公开为例,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1298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公示1139项、协议出让公示166项、转让公示856项、新立矿业权受理公开788项、矿业权审批结果公开31320项。
从公开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公示情况看,新疆、内蒙古、贵州、天津、吉林等5个省(区、市)拟出让探矿权数量占全国竞争性出让探矿权总数的82%;新疆、广西、云南、贵州、黑龙江等5个省(区)拟出让采矿权数量占全国采矿权总数的54%。
从公开的矿业权协议出让公示情况看,内蒙古、辽宁、安徽、新疆、青海等5个省(区)拟出让探矿权数量占全国协议出让探矿权总数的85%;重庆、云南、四川、内蒙古、山东等5个省(区、市)拟出让采矿权数量占全国协议出让采矿权总数的70%。
从公开的矿业权转让公示情况看,内蒙古、新疆、江西、河南、贵州等5个省(区)探矿权转让相对活跃,转让的探矿权数占全国探矿权转让总数的72%;采矿权转让公示671项,贵州、广西、云南、湖南、四川等5个省(区)采矿权转让相对活跃,转让的采矿权数占全国采矿权转让总数的49%。
此外,信息公示对新立矿业权受理、矿业权审批结果作了公开。全国共公开新立探矿权(申请在先、协议方式出让)受理315项,新立采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方式出让)受理473项。
这些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大体勾勒出目前我国矿业权市场的轮廓,为投资者了解矿业权市场提供了基础信息。
为维护各方权益,方便人民群众办事,近年来,一些地方矿业权信息公开的内容逐步拓展,为社会公众提供矿业权信息查验、矿业权抵押等信息服务。2019年,自然资源部新增公开部发证矿业权抵押、法院查封等冻结信息。
矿业权监测有效开展
矿业权“放管服”改革的纵深推进,需要更及时、有效地事中事后监管。近年来,我国矿业权管理部门依托矿业权信息化管理,探索通过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原称全国矿业权配号系统),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审批权限、出让方式、合理布局等方面进行监测和统计分析,纠正了一些违规项目,不断规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
开展矿业权监测,使自然资源部宏观地掌握了全国矿业权配置方式情况。
最新的矿业权监测情况统计通报显示,2019年,配号系统共为全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号申请30280次,其中,新立探矿权配号504个,较上年增加18.9%。包括:取得方式为财政出资项目的探矿权283个,占56.2%,较上年增加43%,主要涉及金、铜、铅、石墨、萤石等矿种,分布在新疆、甘肃、河南等19个省(区);取得方式为申请在先的探矿权7个,占1.4%;取得方式为招标拍卖挂牌的探矿权148个,占29.4%,较上年增加55.8%;取得方式为协议出让的探矿权66个,占13.1%,主要涉及煤、铁、金、铜、铅等矿种,分布在内蒙古、辽宁、河南、青海、陕西、吉林、安徽等9个省(区)。
矿业权监测发挥了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的作用。
最新的矿业权监测结果显示,2019年共有327个项目因公示公开问题被配号系统“亮红灯”,主要分为3类情况:一是223个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系统未找到对应的公示公开信息;二是88个以申请在先、探转采、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系统未找到对应的受理公开信息;三是16个转让的矿业权,系统未找到对应的转让公示信息。
据最新的矿业权监测情况统计通报,目前福建、河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新疆等7个省(区市)已开启省级监测功能,并对490个市县发证的砂石土类采矿权发证行为进行了拦截,比上年增加了近2倍,主要原因为发证矿业权位于生态红线内、越权审批登记、协议出让不合规、采矿权主体资格不合规、审批程序不规范等。
最新的矿业权监测情况统计通报还显示,矿业权监测就发现的一些疑似问题予以核实、整改,如对新立或出让成交的非油气采矿权疑似与保护区或已设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的项目,组织有关部门经核实,提出调整矿区范围等整改措施。
建立矿业权信息管理制度
随着新时代“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步伐加快。2019年,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大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力度。总结矿业权信息管理已有的成功做法,适应实践的需要,引领矿业权信息管理上升到制度层面成为必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加强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提升矿业权管理信息化水平,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2020年6月颁布、7月10日起正式实施《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矿业权信息管理步入实施统一编码制度新阶段。
部矿业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出台这一《办法》,一是加强对地方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近年来,各地开展矿业权监测、及时纠正违规项目的做法,以及配号系统升级后矿业权信息监管服务的有效做法,在现行制度中没有体现,有必要总结提炼上升为制度。二是优化矿业权管理服务的需要。如今,社会公众对矿业权设置情况查重、基层部门对矿业权数据共享等有需求,需要在制度规定中予以明确。三是油气矿业权、非油气矿业权统一管理的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发布前,油气矿业权由部级发证,由部自行独立编号,未与非油气矿业权一起配号;改革后,油气矿业权不再部级发证。此外,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颁发勘查许可证的需求等,均需完善矿业权信息管理制度。
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全国勘查许可证号、采矿许可证号实行统一编码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提交矿业权登记相关信息后,登记信息系统按照自然资源部设定的基本规则和法规规则对编码数据进行检查,获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统一编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开展服务;自然资源部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对市县级出让登记情况及矿业权相关信息公示公开情况进行监测;监测实行专项监测和全面监测,并对监测情况进行通报。
矿业权信息管理是一个新领域,我国矿业权信息管理已取得一些积极进展。未来,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以及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矿业权信息管理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