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 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 号)精神,做好出让 登记权限调整及矿产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放管 服”改革,促进全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 府同意,对省以下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按照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的原则,结合 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实际情况,除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 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 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 14 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探矿权 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之外,将全省其他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调整 如下: (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 登记之外的金属类矿产,磷、萤石、岩盐、天然碱、芒硝、硫铁 矿、耐火粘土、铁矾土、橄榄岩等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 工作。 (二)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部、省及县级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负责之外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且不得授 权和下放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只能作为普通建筑石料矿产的采 矿权出让登记之外,其他权限比照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权 限办理。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只能作为普 通建筑石料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四)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 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勘查开 采项目、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项目,不 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 采项目。 (五)小型非金属类矿产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类矿产之 外的已设采矿权,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垂直投影平面范围内,需要 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其深部或上部矿产资源的,可 以向同一矿业权人协议出让同类矿产(矿产分类依照矿产资源法 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六)除上述(四)、(五)项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矿业权的 情形以及省人民政府已批准的预配置和资源整合等协议出让项 目外,其他矿业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七)为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矿业营商环境, 全面实施建筑石料类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类型矿产 采矿权的“净矿”出让工作。“净矿”出让的基本要求是矿业权出让 范围没有土地、林地、矿业权等权属争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范围内的禁止、限制 勘查开采区;竞买人竞得后,可直接办理采矿权登记,并能顺利 开工建设。 (八)各地要积极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协同”的采矿权“净矿” 出让机制。在实施建筑石料类采矿权出让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请当地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 业等部门对拟设矿区进行实地踏勘,对涉及的矿产资源、用地用 林、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条件进行充分论证,相关 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作为采矿权出让及办理用地、用林、环评、 水保、安全等相关手续的依据。 (九)实施采矿权“净矿”出让,要在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 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并在 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竞得人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相关要件暂 时无法提供时,可由企业作出承诺,登记机关容缺办理采矿权登 记手续。在承诺期内,采矿权人要完成相关要件的办理工作。 (十)取消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事项。将采矿权划定矿区范 围事项并入采矿权新立登记事项一并办理,不再单独申请批复划 定矿区范围。已批准的有预留期限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预留期 到期后,无需办理预留期限延续,其预留期顺延至采矿权新立登 记为止。 (十一)简化部分矿业权申请资料。申请探矿权登记时,不 再提交勘查实施方案,申请人应按照勘查技术规范编制勘查实施 方案,并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将 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 并编制、评审(具体办法另行下发)。申请采矿权登记时,不再 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申请人在取得采矿权后,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十二)统筹做好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管理改革工作。各地 要统筹做好矿业权规划布局与开发利用工作,鼓励地方财政出资 查清资源状况后,直接设置开采规划区块并出让采矿权。 (十三)建立“河南省矿业权服务系统”,省、市、县三级矿 业权申请事项统一在服务系统中申请。申请人使用“河南政务服务 网”账户登录,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事项、查询审批进度、接收结 果反馈。 (十四)建立“河南省矿业权管理系统”,省、市、县三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在管理系统中办理矿业权审批业务。市、县 两级内部审批系统、会审流程自行负责,并实现与管理系统数据 共享和功能衔接。 (十五)各级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查封等服务事项时,应 将相关信息上传系统,在网上向社会公示。矿业权逾期未提出延 续申请的,系统自动向社会公告。公告满 30 日且无异议,在“全 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中进行数据清理。(十六)逐步推行数字化矿业权许可证。各地按照有关要求 逐步实现矿业权许可证数字化。省级登记矿业权,在省电子证照 系统生成电子版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许可证数字化后,不 再颁发相应的纸质证书。申请人和相关单位可通过网络使用和查 验矿业权许可证。(十七)全面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在矿产资源 勘查评价、开发利用、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相关领域全面执 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标准及配套规 范。完成储量数据库新老标准转换,对于地方标准和各种管理文 件中与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 订,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信息发布。按照新的规范、标准编 制地质储量报告、开展评审备案和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 (十八)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将原矿产资源储量登 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中增加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矿产资源储量 统计的依据。 (十九)调整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探矿权转采矿权、 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 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 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 项目压覆重要矿产(油气和放射性矿产除外),应编制符合相关 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其他情形不再由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和建设项目压覆 重要矿产(油气和放射性矿产除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 作;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部、省发 证之外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并组织审查。省级和省辖市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矿产资源储量评 审备案情况,及时将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纳入全国矿产资源 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 算。(二十)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审查、矿业权出让收 益评估等工作的权限同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同步调整。 (二十一)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调整后,上级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矿业权出让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每年要抽查 不少于 20%的出让登记项目,对发现的问题依规进行处理。 (二十二)市、县要加强矿政管理工作力量,充实专业人员, 配备必要设备,开展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矿政管理人员的政策水 平、业务能力,尽快适应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新要求。(二十三)省厅有关处室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 作的分类指导,认真研究和解决权限调整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 题,确保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顺利开展。(二十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政策的宣传力度,主动服务,积极引导,帮助矿业权申请人适应 新的政策要求,了解和掌握网上申请办理的方法途径。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 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