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煤机
1.采煤机上装有能停止工作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第一款。
2.启动采煤机前,发出预警信号。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第一款。
3.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第一款。
4.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第一款。
6.工作面遇有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当采取松动爆破处理措施,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第二款。
7.工作面倾角在15度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措施。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第三款。
8.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范围内,必须护帮护顶,禁止操作液压支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第五款。
二.刮板输送机
9.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第一款。
10.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液力耦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经常专人检查,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第二款。
11.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第三款。
12.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和顶倒支架的安全设施。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第四款。
13.移动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第五款。
三.桥式转载机
14.給料破碎机和输送机应当设联锁装置,給料破碎机行走时两侧严禁站人。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20条第四款。
15.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者作业。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20条第五款。
四.带式输送机
16.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标准。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第一款。
17.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沿线急停闭锁功能。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第二、三款。
18.主要运输巷道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第四款。
19.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超速保护装置。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第五款。
20.在大于16度的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第六款。
21.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第七款。
22.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当有照明。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第八款。
23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和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置过桥。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第九款。
五.液压支架
24.支架间煤和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度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大于25度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第三款。
25.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第四款。
26.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第五款。
27.当采高大于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第七款。
28.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第十款。
29.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第十一款。
30.乳化液的配置、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当装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第十二款。
31.采煤工作面支架必须有矿压监测。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第十三款。
六.电气设备
32.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开关手把切断电源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42条。
33.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鞋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③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43条。
34.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拦等防护设施。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
35.采煤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第五款。
36.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
37.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53条。
38.采煤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57条。
39.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64条第三款。
40.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距离。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中内,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65条。
41.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应当敷设在巷道内电力电缆0.1m以上地方。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65条。
42.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不得小于50mm。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65条。
43.巷道电缆拐弯或者分支点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两边应当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65条。
44.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规定: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者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者冷补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68条第三款。
45.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30m。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69条第三款。
46.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69条第六款。
47.井下照明和信号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74条。
48.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铅皮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75条。
49.每日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外部。
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83条。
50.移动式电气设备橡套电缆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