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安全,规范入井人员行为,跟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矿业公司自身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矿业公司从事井下生产的单位和从事有井下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循本制度。
第二章 出入井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实行出入井登记制度,安全环保部负责矿业公司井下作业员工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入井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出入井人员的统计。
第五条 员工出入井的管理:
各车间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员工出入井登记的记录。班组长在每班安全交班会后,分派完工作任务应认真记录班组入井人员姓名、入井时间、入井去向;员工在作业结束返回井上后应立即到班组长处登记出井人员姓名、出井时间。班组长在下班前应核对本班作业人员出入井情况,如核对入井作业人员下班时没有返回地表的,要核实没有返回的原因,核实不到人员去向的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六条 车间管理人员出入井的管理:
各车间综合员负责车间管理人员出入井登记的管理。各车间管理人员到井下作业现场时,应到本车间综合员处登记入井人员姓名、入井时间、入井去向;在返回地表后要立即到综合员处登记出井人员姓名、出井时间。综合员在下班前应核对登记人员出入井情况,如核对入井人员下班时没有返回地表的,要核实没有返回的原因,核实不到人员去向的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七条 机关科室人员出入井的管理:
各科室科长负责本科室人员出入井人员的登记管理。各科室人员到井下作业现场时,应到科长处登记入井人员姓名、入井时间、入井去向;返回到地表后到科长处登记出井人员姓名、出井时间。各科室科长下班前应核对本科室登记人员出入井情况,如核对入井人员下班时没有返回地表的,要核实没有返回的原因,核实不到人员去向的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八条 外来人员出入井的管理:
外来人员(包括参观人员、检查人员、见习人员)到本单位需要入井时由接待的科室、车间负责登记入井人员的情况;单位接待人员由本单位调度负责统一登记。
第九条 夜班、值班人员出入井的管理:
在夜班时,调动维修人员入井作业时要通知调度登记出入井人员的姓名、出入井时间、去向;值班人员入井时到值班领导处登记出入井人员的姓名、出入井时间、去向。
第十条 严禁他人替签情况发生,出入井人员要亲自到管理人员处签到;管理出入井人员登记表的人员不在单位时,要指定他人负责登记。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各车间、班组、科室人员出入井的登记情况。
第十二条 矿业公司安环部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各单位人员出入井的登记情况,发现出入井没有登记或登记混乱的,矿业公司将给予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相关规定、制度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附:出入井人员登记表
( )出入井人员登记表
单位: 年 月
日期 | 姓名 | 入井时间 | 入井去向 | 出井时间 | 备注 |
备注:此表由各采矿单位科室、车间、班组填写,月末报安全科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