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皮带机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入井检验和检验合格,《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第1款规定。
2.皮带机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应当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第2、3、4款规定。
3.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125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第5款规定。
4.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126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第6款规定。
5.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第7款规定。
6.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当有照明,《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第8款规定。
7.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第9款规定。
8.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当按下列规定选取:①棉织物芯输送带,8~9;
②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10~12;③129钢丝绳芯输送带,7~9;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第10款规定。
9.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煤矿安全规程》第376条第4款规定。
10.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煤矿安全规程》第377条第2款规定。
11.巷道内应当装设路标和警标,《煤矿安全规程》第377条第4款规定。
12.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者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煤矿安全规程》第376条第5款规定。
13.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者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者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煤矿安全规程》第376条第6款规定。
14.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 的距离,《煤矿安全规程》第376条第47款规定。
15.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得同时行驶非机动车辆,《煤矿安全规程》第376条第8款规定。
16.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煤矿安全规程》第376条第9款规定。
17.机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启动前,必须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钥匙),扳紧停车制动。在运输线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煤矿安全规程》第376条第10款规定。
18.新投用机车应当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煤矿安全规程》第376条第11款规定。
19.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30kg/m 的钢轨;其他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18kg/m 的钢轨,《煤矿安全规程》第378条第1款规定。
20.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轨道线路必须按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当加强维护及检修,《煤矿安全规程》第378条第1款规定。
21长度超过1.5km 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差超过50m 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煤矿安全规程》第382条规定。
22.架空乘人装置有专项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383条第1款规定。
23.架空乘人装置驱动系统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煤矿安全规程》第383条第4款规定。
24.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应当有断轴保护措施,减速器应当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沿线应当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各上下人地点应当设置信号通信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383条第6款规定。
25.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必须设置电气闭锁,2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83条第7款规定。
26.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383条第8款规定。
27.每日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煤矿安全规程》第383条第9款规定。
28.架空乘人装置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煤矿安全规程》第383条第9款规定。
29.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每班发车前,应当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门(防护链)和车闸等;②严禁同时运送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或者附挂物料车;③155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④人员上下车地点应当有照明,架空线必须设置分段开关或者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
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⑤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置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⑥应当设跟车工,遇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⑦两车在车场会车时,驶入车辆应当停止运行,让驶出车辆先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85条规定。
30.人员乘坐人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听从司机及跟车工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闭车门或者挂上防护链;②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零部件,严禁露出车外;③列车行驶中及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④严禁在机车上或者任意2车厢之间搭乘;⑤严禁扒车、跳车和超员乘坐;《煤矿安全规程》第386条规定。
31.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②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③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④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⑤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闭锁;《煤矿安全规程》第387条规定。
32.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煤矿安全规程》第386条第4款规定。
33.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提升信号参照本规程第四百零三条和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386条第5款规定。
34.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者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煤矿安全规程》第388条第6、7款规定。
35.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168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者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②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 发现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③严禁放飞车和在169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④170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稳住;《煤矿安全规程》第389条规定。
36.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者头车上,必须设置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必须设置红灯;《煤矿安全规程》第390条第5款规定。
37.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必须具备2路以上相对独立回油的制动系统,必须设置超速保护装置。司机应当配备通信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390条第6款规定。
38.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绳牵引卡轨车、绳牵引单轨吊车,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必须设置越位、超速、张紧力下降等保护;②必须设置司机与相关岗位工之间的信号联络装置;设有跟车工时,必须设置跟车工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在驱动部、各车场,应当设置行车报警和信号装置;③运送人员时,必须设置卡轨或者护轨装置,采用具有制动功能的专用乘人装置,必须设置跟车工。制动装置必须定期试验;④运行时绳道内严禁有人;⑤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必须先释放牵引钢丝绳的弹性张力。人员严禁在脱轨车辆的前方或者后方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390条第7款规定。
39.采用单轨吊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柴油机单轨吊车运行巷道坡度不大于25°,蓄电池轨吊车不大于15°,钢丝绳单轨吊车不大于25°;②必须根据起吊重物的最大载荷设计起吊梁和吊挂轨道,其安装与铺设应当保证单轨吊车的安全运行;③单轨吊车运行中应当设置跟车工。起吊或者下放设备、材料时,人员严禁在起吊梁两侧;机车过风门、道岔、弯道时,必须确认安全,方可缓慢通过;④采用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运送人员时,必须使用人车车厢;两端必须设置制动装置,两侧必须设置防护装置;⑤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道内侧设置人行道;⑥单轨吊车的检修工作应当在平巷内进行。若必须在斜巷内处理故障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⑦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391条规定。
40.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2)驾驶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3)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4)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5)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6)运行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②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h;③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 的安全运行距离;④严禁车辆空挡滑行;⑤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⑥严禁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7)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8)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9)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10)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当设置标识;(11)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391条规定。
41.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煤矿安全规程》第393条第2款规定。
42.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当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93条第2款规定。
43.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乘人层顶部应当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者铁门,两侧装设扶手;②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③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者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者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④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升降无轨胶轮车时,必须设置专用定车或者锁车装置;⑤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⑥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当不小于0.18m2。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当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⑦严禁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无轨胶轮车时,仅限司机一人留在车内,且按提升人员要求运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94条规定。
44.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阻车器之间的联锁,必须合下列要求:①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不能打开;②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当设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③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煤矿安全规程》第394条规定。
45.应当每年检查1次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发现松动及时加固,发现防腐层剥落及时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详细记录;《煤矿安全规程》第399条规定。
46.提升系统各部分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至少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当详细记录;《煤矿安全规程》第399条规定。
47.罐笼提升的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煤矿安全规程》第399条规定。
48.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提升机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提升机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司机操控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1套提升装置服务多个水平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煤矿安全规程》第403条规定。
49.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送开车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①发送紧急停车信号;②箕斗提升;③单容器提升;④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404条规定。
50.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钢丝绳到货后,应当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应当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者锈蚀;(2)每根钢丝绳的出厂合格证、验收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完整;(3)存放时间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4)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①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②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小于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5)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6)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18mm 的钢丝绳,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检验报告等,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的,可以不进行(1)、(3)所要求的检验;《煤矿安全规程》第410条规定。
51.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使用后每6个月进行1次性能检验;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12个月检验1次;(2)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悬挂使用12个月内必须进行第一次性能检验,以后每6个月检验1次;(3)缠绕式提升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可以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出现下列情况的钢丝绳,必须停止使用:①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②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小于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时;(4)摩擦式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18mm 的钢丝绳,不受(一)、(二)限制;(5)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罐道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每周至少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者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当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当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6)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当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采取防腐措施。摩擦提升钢丝绳的摩擦传动段应当涂、浸专用的钢丝绳增摩脂;(7)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8)严禁平衡钢丝绳浸泡水中;(9)多绳提升的任意一根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10%;《煤矿安全规程》第411条规定。
52.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应当符合表11的要求。达到其中一项的,必须报废。
②更换摩擦式提升机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煤矿安全规程》第413条规定。
表11 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
项目 | 钢丝绳类别 | 报废标准 | 说明 | |
使用 期限 | 摩擦式提升机 | 提升钢丝绳 | 2年 | 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表断丝、直径缩小、锈蚀类型的规定, 可继续使用1年 |
平衡钢丝绳 | 4年 | |||
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 | 1年 | 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表锈蚀类型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 ||
悬挂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 | 2年 | |||
断丝 | 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用钢丝绳 | 5% |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 | |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和217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 | 10% | |||
罐道钢丝绳 | 15% | |||
无极绳运输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 | 25% | |||
直径 缩小 | 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或者制动钢丝绳 | 10% | 1.以钢丝绳公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 2.使用密封式钢丝绳时,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 时,应当更换锈蚀 各类钢丝绳 | |
罐道钢丝绳 | 15% | |||
锈蚀 | 各类钢丝绳 | 1.钢丝出现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再用作升降人员 2.钢丝绳锈蚀严重,或者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者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者绳径是否变化,应当立即更换 |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者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53.新安装或者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20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当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当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处于灵活状态;《煤矿安全规程》第415条规定。
54.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②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者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第4款规定。
55.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当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第5款规定。
56.(六)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第6款规定。
57.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第7款规定。
58.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第8款规定。
59.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立井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不超过2层;②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层,升降物料的不超过3层;《煤矿安全规程》第418条第1、2款规定。
60.钢丝绳绳头固定在卷筒上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者卡绳装置,严禁系在卷筒轴上;②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③卷筒上应当缠留3圈绳,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定期检验用绳;《煤矿安全规程》第420条第1、2、3款规定。
61.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①过卷和过放保护: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者出车平台0.5m 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②超速保护: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③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④限速保护: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机应当装设限速保护,以保证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10% 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⑤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当位置指示失效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闸瓦间隙保护:当闸瓦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报警并闭锁下次开车;⑦松绳保护:缠绕式提升机应当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或者报警回路。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⑧仓位超限保护: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位超限时,能报警并闭锁开车;⑨减速功能保护:当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点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⑩错向运行保护:当发生错向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过卷保护、超速保护、限速保护和减速功能保护应当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缠绕式提升机应当加设定车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423条规定。
62.提升机必须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减速声光示警装置,必须设置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装置。严禁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煤矿安全规程》第424条规定。
63.提升机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主要提升装置应当配有正、副司机。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②升降人员的主要提升装置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③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当先空载运行1次,检查提升机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④如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提升机运行,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428条规定。
64.新安装的矿井提升机,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应当每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其他提升系统每3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煤矿安全规程》第429条规定。
65.提升装置管理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①提升机说明书;②提升机总装配图;③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④电气系统图;⑤提升机、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⑥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⑦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⑧故障记录簿;⑨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⑩司机交接班记录簿、操作规程、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应当悬挂在提升机房内。《煤矿安全规程》第430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