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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专题之四:关于尾矿库管理的几个重要新规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或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尾矿库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源,存在溃坝危险,一旦失事,容易造成重特大事故,不仅直接影响矿山企业生产,也将会给坝体下游的居民带来巨大的灾难。因而,尾矿库溃坝是矿山运营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笔者对尾矿库安全形势、尾矿库的选址要求、尾矿库的等别划分、关于尾矿库的重要规定以及尾矿库风险防控的建议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供读者参考。 


随着尾矿库安全形势的变化,以及干式尾矿库广泛应用,2020年以来,新出台三项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新规,分别是:《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简称“15号文”)、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简称,“安全规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号)(简称“123号文”)。


《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
《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由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八部门于2020年2月21日联合发布。
15号文中几项特别需要关注的规定包括:
1、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国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2、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
3、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4、着力防范化解“头顶库”安全风险,原则上2021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5、严格控制加高扩容。凡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审批“头顶库”、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6、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将尾矿库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执法检查。对存在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10月11日发布,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之前的《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据岑建博士的研究,新安全规程的主要变化:
1、提高尾矿加高扩容建设标准

(1)除一等库外,防洪标准应在按新建库确定的防洪标准基础上提高一个等别;

(2)设置可靠的排渗设施,尾矿堆积坝的控制浸润线埋深应不小于通过计算确定的控制浸润线的1.2倍;

(3)尾矿库一次加高高度不得超过50m。

2、限定筑坝方式的使用条件

(1)上游式尾矿库库底平均纵坡不得陡于20%;

(2)年降雨量均值超过800m或年最大24h雨量均值超过65mm的地区,不应采用库尾式、库中式尾矿排矿筑坝法;

(3)地震设计烈度为Ⅸ度时,上游式尾矿筑坝尾矿堆积高度不得离于30m。

3、全面建设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

全面建设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应设置人工安全监测和在线监测相结合的安全监测设施,人工安全监测与在线监测监测点应相同或接近,并采用相同的基准值。

4、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明确干式尾矿库标准运行要求

(1)干式尾矿库尾矿排放和堆筑前应进行试验,并根据试验结果和设计要求确定入库尾矿堆排作业程序。

(2)干式尾矿库排矿和筑坝时,排矿台阶设置、拦挡坝设置、尾矿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作业机械损坏坝体、排水构筑物等。

6、增加尾矿库运行过程中专项分析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汛前应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尾矿库实测地形图、水位和尾矿沉积滩面实际情况进行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确定汛期尾矿库的运行水位,干滩长度、安全超高等安全运行控制参数。

(2)尾矿库达到一等库后,坝高每增高20m应对坝体进行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3)监测成果定期比对分析。每年进行一次专门数据分析。

7、增加入库尾矿指标检测要求

入库尾矿根据堆存方式和筑坝方式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的指标检测内容进行必要的检测。

(1)上游式尾矿筑坝法排放尾矿的比重、浓度、粒度;

(2)中线式、下游式尾矿筑坝法堆坝尾矿的比重、浓度、粒度;

(3)干式尾矿库入库尾矿的比重、含水率及碾压后的压实度。

8、增加尾矿库应急管理要求

(1)每年汛期前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长期保存演练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等资料;

(2)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评估,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预案。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号)(简称“123号文”),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于2021年10月9日发布。
123号文关于尾矿库的规定包括:
1、2022年底重点地区(7省、30县)非煤地下矿山数量要比2020年减少20%。
2、新建四、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学校、工厂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
3、对已运行至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产超过3年的尾矿库及时进行闭库和销号。
4、所有尾矿库必须建成在线监测系统。

  

小结
三则新规从尾矿库的选址、到尾矿的建设、增高扩容、方法选择、不同筑坝方法的特别规定、日常监督管理、预警和监测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需要拥有尾矿库的矿山全面掌握并积极遵守。
同时,建议尾矿库安全监管部门和标准制定部门,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改进:
(1)逐步取消上游法筑坝方法在中国的应用。在2015年和2017年发生在巴西的两起特大尾矿坝溃坝事故发生后,就已经对上游法筑坝的科学性和安全性提出了严重的质疑,包括巴西在内的许多国家均已经禁止上游法筑坝在尾矿库建设中的使用。
(2)建立独立第三方监督和监测机制。安全规程和123号文都规定所有尾矿库必须建成在线监测系统。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规定,但我们通过对全球多起重大尾矿库溃坝事件的研究之后发现,在线监测系统在有效防范尾矿库事故方面,特别是溃坝方面的作用有限。我国现存的尾矿库超过80%都是采取安全性相对较差的上游法修筑而成,先天不足导致我国尾矿库普遍存在相对较大的安全隐患。在这样的背景下,单靠我们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自身的力量,对于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来说,无论在人力资源还是技术水平方面,都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建议在尾矿库建设及日常运营过程中,引进独立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帮助企业和政府进行尾矿库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督。
(3)取消15号文中关于新建尾矿库坝高不得超过200m的规定。首先,尾矿库的坝高越高,相对危险性越高,但并非绝对。尾矿库的安全取决于很多方面,坝高仅仅是其中一个因素,这样的规定缺乏科学和技术依据。其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均没有对坝高限制的规定,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不因做出与上位法不一致,限制和剥夺公民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规定,因而这样的规定不合法;第三,限制尾矿库的坝高,同时又严格限制新建尾矿库,会让很多大型矿山,特别是一些大型金属矿山因尾矿库的制约而无法正常发展,甚至会让很多企业因此断了生路,因而这样的规定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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