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厂部及各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共同研究安全生产的各种问题,分析安全生产动态,交流安全工作经验,安排布置安全工作任务。遇重大安全事项,也可临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相关问题;
2、厂部安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厂长或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主持。根据近期安全生产情况,确定会议内容和参会人员;
3、部门安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部门负责人主持,部门全体职工参加;
4、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全员参加,安全员应参加班组安全会;
5、各级安全员必须将安全会议情况及有关重大安全问题的分析处理情况记入记录薄中,以供备查、分析;
(三)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坚持上下结合,自查与抽查,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
2、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由班组进行,做好检查记录;
3、各部门(车间)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4、安技部门结合和阶段性安全工作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5、厂部每季度以及在节日放假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6、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存在的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机电设备、房屋建筑等)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安全缺陷等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定期组织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按月向厂部书面报告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7、事故隐患整改的原则:按班组能处理的不推给部门(车间),部门(车间)能处理的不推给厂部的原则进行。部门(车间)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安技部门,安技部门在接到报告后一周内应作出安排,超过管理权限的,应立即报告厂部研究处理;8、对各类事故隐患,应按照“先急难,后一般”的处理原则安排整改,对危及员工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的急重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但应注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的影响;
9、厂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安排整改。安技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追踪监督管理;
10、厂部对企业不能整改处理的特别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厂部在制订每月生产作业计划时,应同时针对不同季节变化提出相应安全要求,与生产作业计划同时下达;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均衡地组织生产、防止出现因调度失当造成前后脱节或加班加点的异常情况;
3、各部门(车间)如发生人身伤害(职业中毒)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设备事故或其它事故,无论该部门其它经济技术指标完成与否,均取消该部门年终评比先进部门资格;4、职工如因直接责任发生人身伤害(职业中毒)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或其它事故,无论其产、质量指标或其它方面工作完成与否,均取消该员工年终评比先进个人资格和当年各种奖励;
5、职工下班后,未经领导安排,不得进入生产工作场所从事工作。车间或部门安排加班,领导要向加班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督促检查。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坚持每月一次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教育面要达到95%以上,并由受教人签字,做到记录完整;
2、不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事故预防知识教育。发生较大或典型事故时,要联系实际进行“四不放过”的教育;
3、新员工入厂时首先要按规定进行厂内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新员工进入工作程序时,应先熟悉工作场地、设备,由熟练工进行帮带,在掌握各项操作规程后方能上岗作业;
4、每年结合国家、省及本地区安全生产活动,例如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日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5、每季度至少应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操作技能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做到操作动作规范准确,减少误操作,杜绝违章操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6、对新安装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对员工进行新设备操作培训及教育;
7、积极派人参加各级监管部门的培训,并将所学到的知识传授给其他工作人员;厂长、安全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8、对安全培训教育应建立员工个人档案,并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六)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
1、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各车间、班组时刻保持安全稳定的生产秩序,禁止工作场所人声喧哗、吵闹、拥挤。上班前责任人负责提出安全要求,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疏通运行路线,排除上班前一切阻碍。
2、上班前电工要全面检查输电设备是否完好,严禁乱接电源,严禁闸刀无护壳,严禁铜、铁、铝丝代替保险丝,严禁超负荷用电,防止电线脱落漏电及其它隐患等引发事故。否则由责任人负安全责任和连带责任;
3、氧气瓶应安放在安全地带,防止曝晒、爆炸,焊机严防漏电伤人。机械设备飞轮、齿轮、三角带及组式皮带轮等转动部分无防护罩禁止运行等。不排除故障、不跟班检查造成的事故,经济损失等应由机械修理人员负全部责任。
4、非本机位设备操作人员严禁动用设备。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保障设备正常运转,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设备运行中出现故障,操作人员首先应截断电源,待机器停稳后属自己能排除的故障,告知同班人员不准送电开机后,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立即报告。任何人不得随意排障和带电作业,否则造成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5、凡上岗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不得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裙子、披长发等,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具。严禁酒后上岗,委托他人代班顶替,班中串岗、脱岗、睡岗等违规现象,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6、按定位、定置管理要求放置工具、车辆,经常保持生产工作场地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七)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企业各种安全生产(安全组织机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劳动防护、职业卫生、爆炸物品管理、防火管理、事故处理等)档案,做到记录准确、完整、清楚、细致;
2、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重大企业决策,档案长期保存;3、厂里的设备档案、技术档案、安全事故档案、员工培训教育档案,应急预案应按照档案管理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
4、按记录年限、工作类别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
5、日常的工作检查记录、会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存档保管三年,过期后整体销毁;
6、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的保密性负责,不能将档案随意借给他人传阅。
(八)安全生产投入经费保障制度、管理制度
1、厂部将安全生产保障经费纳入预算,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保证专项资金的落实,做到专款专用;
2、安全专项资金用于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安全技术设备设施和消防灭火器具的添置、维护保养和定期试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用于防暑降温、防止职业危害等方面;
3、各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添置各种安全工器具,并适当增加资金的投入,尽量采用先进的、科技含量较高的安全技术设备设施;
4、安全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配,不得挪作他用,要使用此项费用时,必须由主管安全的负责人提出建议,写出专题报告,由厂部研究,厂长批准后方能使用;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6、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使用,严格财经制度,保证专项费用用在刀刃上。若因经费不到位使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甚至影响正常安全生产工作,厂部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九)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作好详尽的设备名称、台量、性能及工作状况(已使用工作年限)统计;
2、定期停车检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杜绝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事故;
3、配备专业的机修人员,作好日常机械设备维修工作;
4、及时报废更新落后的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事故的发生;
5、超过使用年限的各类设备决不留用;
6、所有设备不带病运行作业;
7、设备维修时不带电作业;
8、建立设备定期检修保养技术档案资料;
9、正确使用各类检修工具和仪器、仪表,搞好检修安全生产。
(十)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1、厂部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2、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正确选用优质的防护用品,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厂有关部门验收,并应按照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各类防护用品。
5、以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原则,按照岗位工作条件和实际需要发给员工防护用品,同工种但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放不同的劳动用品;
6、工作服和其它劳保用品由后勤科统筹管理,并负责采购计划的拟定,经厂部审批后采购发放;
7、员工在工作中要按厂部要求着装,妥善保管使用好各类劳动防护用品;
8、厂部安技部门对各类劳动防护用品、设施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9、后勤科负责建立各部门劳保用品台帐,各部门建立本部门人员劳动用品领用明细台帐。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和机砖企业主要涉及的职业危害有:噪声、粉尘、振动、高温等。
1、噪音危害预防:爆破时避免噪声对人体的危害,放炮时现场员工应撤离到安全场所,尽可能地远离声源地,减少强噪声对人体的损害,炮响时可用手捂住耳朵,张开嘴巴,减少爆破声对耳膜的冲击;
2、粉尘危害预防:在爆破后开采面会产生大量烟雾粉尘,工作人员不宜马上进入现场,应待烟雾粉尘散去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粉碎工序也有粉尘危害,工作人员应尽量在上风头作业或佩戴防尘口罩,避免或减少矽肺职业病的发生;
3、振动危害预防:在打炮眼时尽量要采用适度的力量握稳风枪或钢钎,工作人员应戴较厚的劳保手套,缩短工作时间,增加轮班次数,采用间歇劳动方式可有效避免或减少振动危害;
4、高温危害预防:在窑炉焙烧工作中,注意不要被高温烧、烫伤,做好通风降温,严禁在高温工作间住宿,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夏天堆码晾晒砖胚,要尽量避免长时间在烈日下曝晒,做到工作时间调整好,有效避免和减少高温危害;
5、对在生产作业场所因噪声、粉尘、高温等物理、化学因素受到职业危害的员工,应定期送往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因职业危害致使身体受到影响的职业病人,应立即送往市级以上的职业病医院治疗。
(十二)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在场人员应采取果断措施首先救护伤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伤亡扩大,保护事故现场不被破坏,不得毁灭相关证据。负伤人员或现场人员有责任立即逐级报告至厂部;
2、伤员送往医院后,厂部应组织生产、安技、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原因,查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教育职工,并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3、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及其它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厂部负责人应在事发1小时内,向政府安监部门电话报告事故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救援等简要情况,并作好事故续报;
4、厂部应在事发24小时内向政府安监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应如实汇报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原因、性质、经济损失、责任和事故的发展以及整改措施、职工教育和事故处理意见等情况。任何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隐瞒不报。
(十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1、安技部门应每年针对企业的防尘防毒、防暑降温、防噪减振等方面工作,提出任务,制定措施,健全制度,搞好管理,切实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2、炮工、打眼工应佩戴口罩、帆布手套、安全帽,在3米以上作业均应配系安全带;
3、粉碎工、装卸工应配发相应的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岗位在有条件时应安装抽风排尘设施;
4、所有的工人应配发安全帽、工作服等劳动安全保护用品;5、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劳动保护、增强自我劳动保护意识。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厂部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主要包括:电气作业、焊接作业、起重装载、锅炉压力容器作业、挖掘作业、爆破作业等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关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批准上岗作业,并须持证上岗;
3、未经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应操作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本专业作业前,必须熟悉本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和应急救援措施后,方可进行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身体、生理、心理健康检查或检测。在满足本专业岗位身体、生理、心理健康条件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1、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明确工程项目对职工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安全设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专篇。在进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时,应对该项目配套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厂部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及图样资料,经审查同意后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同时委托有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将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5、项目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规定进行验收。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6、建设项目经试运行后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合格后才能正式投产运行,在运行中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安全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十六)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1、应根据机砖厂的危险工种、岗位和设备设施及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以应对各种突发性、继发性重大事故,实施有效的抢险救援,减少事故损失,并随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修订;
2、厂部应建立与预案相适应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以应急需;
3、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预案的要求,熟悉预案内容,明确本部门的职责,掌握预案操作流程,确保预案启动后各司其职,救援有序,忙而不乱;
4、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时,事发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迅速上报厂部,厂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调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与现场处置。处置做到及时,措施得当,防止事态扩大;
5、发生其它各类事故时,事发部门必须及时上报厂部,厂部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施救。
(十七)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1、厂部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或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
2、部门负责人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撤职的处分;3、非领导职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由于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不负责,导致事故发生,给予警告、罚款、撤销职务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因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引发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要解除劳动合同;
5、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要求不落实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伤亡事故的;
(3)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贻误救援时机,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同类事故在原部门一年内重复发生两次以上的;
(6)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八)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厂内所有机动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严格执行;
2、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坚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增强驾驶人员安全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保证人员、车辆、货物和行人的安全;3、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车辆安全状况和安全运行管理,参加车辆技术状况和行车安全检查,严格检查标准,做好检查记录,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发现车辆、人员不符合安全要求,有权不准上路行驶,做好车辆动态记录,不允许车辆带故障和驾驶员带情绪出车;
4、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保养的规定,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保证行车安全;
5、厂部与所有驾驶人员签订年度车辆安全目标责任合同,进行安全目标管理;
6、所有车辆和驾驶员每次出车应坚持“三检查”,保持“四清”,防止“四漏”。未经调度或领导安排同意,签发派车单,不准私自出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