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重“三违”
给予不低于开除留用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瓦斯超限仍违章指挥生产或强行作业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提前脱岗或虚报假检者。
4、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等放炮制度,造成放炮崩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5、扒车、扒皮带、蹬钩、跳车以及打过信号后仍强行上下罐笼者。
6、由于工作失职造成水灾、火灾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责任者。
7、破坏瓦斯监测系统或设备,人为停电或打过线,私自调整探头监测数值、探头出现负偏差者。
8、殴打、辱骂、威胁制止或处理“三违”人员者。
9、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责任者。
10、斜坡轨道断绳、跑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严重“三违”
给予不低于降一岗工资一年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擅自甩掉漏电、过载、短路等安全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的直接责任者。
2、造成重伤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虽未造成事故,但酿成重大隐患的责任者。
4、穿化纤衣服入井或携带烟草等点火物品入井者。
5、无证操作电机车,绞车或其它运转设备者。
6、井下带电作业者或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7、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8、违章作业造成采掘头面冒顶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9、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汇报者。
10、特殊工种在岗位上睡岗者。
11、发生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12、关键岗位人员脱岗者。
13、采煤工作面、顶层煤巷及石门揭煤放炮时,不按规定组织人员撤到新鲜风流内的责任者。
14、擅自停、开风机的责任者。
15、违章停、送电及违章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责任者。
16、故意损毁达标成果的直接责任人。
17、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爆破区域内者。
18、无措施施工,措施未贯彻或贯彻不到位进行施工者。
19、扒岩机工作时,在扒斗运行范围内工作或行走者。
20、强行进入炮区者。
21、在井下乱写乱画的责任者。
较重“三违”
分别给予300-500元的罚款,住安全学习班。
1、瓦斯检查员未发现瓦斯超限被他人查出者。
2、瓦斯监测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按规定进行处理者。
3、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雷管箱,不亲自联线放炮或将雷管交给他人者。
4、违反斜坡轨道“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或不正确使用防跑车安全设施者。
5、不认真执行“三人联锁”,“去二回一”、“撤岗”等放炮制度,违章联线放炮者。
6、在皮带上用自制滑车下滑者。
7、造成轻伤及非伤亡三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8、违章安排非特殊工种人员上岗的责任者。
9、携带易滚、易滑、超长、超重物品乘坐猴车者。
10、自制滑车乘坐皮带、携带物品坐在轨道上下滑者。
11、不按规定程序运输雷管、炸药;不认真执行“雷管、炸药领退”等管理制度的责任者。
12、电车运行中顶矿车或在调车时不挂链环者,跟钩工不到位者。
13、横跨运行中的钢丝绳者;用手触摸运行中钢丝绳者;开车中司机别运行中的钢丝绳者。
14、井下作业不按措施施工者。
15、独头巷修棚时,修棚地点以里有人作业者,违反“先支后回、由外向里”原则的。
16、采掘等作业地点边打眼边装药者。
17、爆破地点放炮后,不进行敲帮问顶和支护顶板冒险作业者。
18、瓦检员不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者。
19、不执行“手指口述法”者。
20、一般工种睡觉者。
一般“三违”
分别给予50-300元的罚款。
1、入井不佩带自救器者。
2、酒后入井者。
3、不学习规程措施、不签互保联保单而上岗作业者。
4、擅自安排未学规程措施、未签互保联保单的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者。
5、不在指定地点上、下猴车者或携带超长、超宽、超重物品乘坐猴车者。
6、值班干部擅自脱岗,班中喝酒者;跟班干部不与工人同上同下,跟班不到点者。(脱岗后又出现事故者,严肃处理。)
7、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度者。
8、不按规定上下罐、在罐中拥挤打闹、提前打开罐帘的责任者。
9、井下违章摘掉矿帽、矿灯、自救器的责任者。
10、使用其它物品代替矿车插销、三链环的责任者。
11、未经信号调度同意,擅自在主要轨道上人力推车的责任者。
12、检修电器设备,未按规定悬挂警示牌者。
13、固定岗位人员没有尽职尽责,履行职责者。
14、固定岗位人员驿所管辖范围内的文明卫生不打扫者,每查出一次罚款200元,被查处三次者进住安全学习班。
15、“手指口述”法不熟练者。
16、井下在电气设备上、在火工品箱上休息者。
17、瓦检员记录牌不按规定填写或记录本、瓦斯牌与汇报台帐不对照者。
18、井下停放车辆有碍安全运行,影响正常行人和通风,或停车未掩车,掩车不合格者。
19、在绞车运行期间,私自跨过绞车钢丝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