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司司长刘云涛就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答记者问
国家矿山安监局日前印发《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明确了涉及十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和不同阶段的任务目标。近日,记者就治本攻坚的有关问题,专访了国家矿山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司司长刘云涛。
刘云涛:治本攻坚是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深化,主要针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021年安全生产大排查发现的问题以及近年来煤矿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重点治理。
治本攻坚的核心任务是督促各级地方政府、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各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动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能及时排查并得到有效治理,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性问题得到解决。
治本攻坚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第一个阶段是基础,第二个阶段是关键,第三个阶段是总结提高。三者既独立又相互融合,是动态的,并贯穿全年。比如第一个阶段,是针对十个方面的内容逐一排查,制定整改措施;第二个阶段重点是对排查出来的风险和隐患进行治理清零,但在治理过程中可能又出现新的隐患,这就要求煤矿深入排查,持续治理,直到隐患彻底消除。
刘云涛:“治本”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一是提高煤矿企业的办矿能力,二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强化安全培训,四是查清隐蔽致灾因素,五是强化重大灾害防治,六是合理部署采掘接续,七是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八是严惩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九是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十是各地区各单位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确定这十个方面的“治本”内容,就是要在去年安全生产大排查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查缺补漏,对持续深入排查和梳理出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进行攻坚,并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等,从而实现“两个根本”的要求。
这十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是相辅相成、相互关联的。提高煤矿企业办矿能力,重点是指煤矿企业的管理团队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能够处理煤矿各种灾害和安全生产的技术能力。落实主体责任是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履行其法定职责。
强化安全培训是强调煤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能力考核,并持证上岗,同时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力度,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隐蔽致灾因素查不清、重大灾害治不好、采掘接续不合理就会造成重大安全风险,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要重点治理。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是煤矿企业从根本上消除重大隐患的重要抓手。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和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则是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严格履职。由于我国煤矿分布广,灾害不同,所以要求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再确定本地区的重点内容,确保治本攻坚取得实质性成效。
刘云涛:去年,围绕集中攻坚,国家矿山安监局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排查;今年提出的治本攻坚,是对安全生产大排查的延续和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是对煤矿人、机、物、环、管全要素的排查,而治本攻坚侧重于对煤矿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因素的治理,更有针对性。
2021年,面对大疫大灾、煤炭产量最高、保供任务最重等前所未有的复杂严峻形势,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按照煤矿自查自改、企业内部检查、监管排查、监察执法“四个100%”的要求,全国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至少开展了3轮次自查自改,并形成了自查自改报告。煤矿企业进行了内部检查,查摆了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措施,并进行了整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累计开展“全系统各环节”监察执法16402矿次,发现一般隐患问题290883条,重大隐患582条。
通过安全生产大排查,整治了一大批事故隐患;进一步摸清了煤矿安全生产现状,为风险分析研判、隐患排查治理提供了依据;动态更新完善了“两个清单”;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判防控具体实施办法,定期开展煤矿安全风险研判会商,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围绕安全生产大排查,各地制定了一批制度措施,解决了一批“老大难”问题。比如,河南省出台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解决“煤矿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专业技术人员少”的突出问题。四川省将机械化开采、双回路供电等问题纳入煤矿复工复产的前置条件,不具备条件的矿井一律不允许复产,解决了长期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非机械化采煤和双回路供电“T”接等问题。江西省推动全部煤矿淘汰了斜井人车,引导无法解决深层次问题、根本性问题的6处煤矿自行退出。
去年,全国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91起、死亡178人,同比分别下降26%和21.9%,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同比下降24%,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安全生产大排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开展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各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一些地方和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一些重大安全风险查找不彻底,防范治理具体措施落实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还没有消除,一些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性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此次治本攻坚就是针对上述突出问题开展的,解决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性问题,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刘云涛:治本攻坚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是1月至4月,明确任务制定措施阶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开展深入排查,确定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并将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纳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
第二个阶段是5月至10月,推进治本攻坚阶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逐项对照治本攻坚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并动态更新“两个清单”,推动各项治本攻坚任务逐项清零。
第三个阶段是11月至12月,开展总结评估阶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对未能完成的任务措施,要分析原因、完善措施、限期完成;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要停产整改。总结分析经验教训,将好的经验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国家矿山安监局年初召开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治本攻坚进行了专题部署,将治本攻坚作为全年工作主线。国家矿山安监局将通过持续开展明查暗访、督促检查,加强对各地治本攻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治本攻坚工作开展不扎实、走过场的地区、部门、煤矿企业予以约谈、曝光、通报批评。
附件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用三年时间,持续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件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抓住推进煤矿安全法规标准建设、推进淘汰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构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体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等关键着力点,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和管理体系,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实现煤矿安全风险可控,掌握事故预防主动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到2022年,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煤炭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30万吨/年以下煤矿大幅减少,全国煤矿数量减少至4000处左右,大型煤矿产量占比达到80%以上;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体系更加完善,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占比70%以上,力争采掘智能化工作面达到1000个以上,有智能化工作面的矿井产能达到10-15亿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显著提高,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基本实现远程监管监察;涵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各方面的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较大以上事故和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在2019年基础上分别下降1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1.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煤矿安全条例》,加快修订《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实现煤矿安全领域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系统、整体、协同配套。
2.制定完善煤矿安全标准。界定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范围,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支撑,构建新型煤矿安全标准体系。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坚持和巩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驱动、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强化标准的监督执行,充分发挥标准对煤矿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支撑作用。
3.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准确研判和把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从技术和管理上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矿事故原因,有针对性地修订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层面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堵塞漏洞、弥补缺陷。做好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不放松。
4.制定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认真评估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统筹制定“十四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并抓好实施和完成情况评估工作。
(二)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深入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淘汰退出。持续推进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积极推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从资源合理开发的角度进行科学规划,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建设,对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煤矿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严格监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暂时确需保留的少量30万吨/年以下煤矿,逐矿明确煤炭供应对象、开采范围、开采时限,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弄虚作假逃避关闭、违法生产的,立即依法淘汰退出。
2.严格准入门槛。停止审批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
3.规范小煤矿技改扩能。指导推动小煤矿多的地区制定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实现机械化开采,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纳入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拟整合技改扩能的小煤矿应停止生产,明确建设期限,抓紧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未完成技改不得投入生产。整合技改扩能煤矿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
4.规范产能核定工作。新增产能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实现机械化开采。对实施机械化改造扩能的予以认可,对不合规的产能核定进行清理纠正,灾害严重矿井的产能只减不增;支持优质产能释放,对仅通过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升生产能力的不予认可,对存在采矿、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不予认可,防止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适时修订《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1.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
(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
(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
(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6)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
(7)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8)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员多且未采取“一优三减”措施的;
(9)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10)已公示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
(11)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的;
(12)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
(13)其他方面。
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严防互相推诿。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推动煤矿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承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
2.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产煤市县应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将煤矿安全生产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跟踪问效、一盯到底。明确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杜绝监管盲区,克服监管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监管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部门。
3.认真落实属地监管和国家监察责任。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原则,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严格落实国家监察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要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4.实行监管监察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对联系指导、明察暗访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监管监察意见书,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必要时可依法约谈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
5.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6.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积极探索事故调查机制,对较大事故实行省级煤矿安监局现场督办或提级调查。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三年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整改评估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地方政府通报。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公开约谈。做好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完善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除死亡事故外,强化人身伤害事故和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的统计报告。
(五)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2.坚持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合理配置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做到抽掘采平衡。开展重点地区矿井老空水探查工程,特别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矿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冲击地压矿井要提高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科学性,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能力,落实核减产能、“三限三强”等防冲措施。
(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以学习培训“一规程三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法规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健全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和灾害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和企业安全生产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规程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规程措施真正落实。
3.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制定《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2021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在煤矿行业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实现煤矿“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
4.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煤矿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做到风险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纵深发展。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将安全生产承诺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评审管理制度。对煤矿进行分级现场考核,强化标准化动态监管,持续开展达标煤矿现场抽查,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
6.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
(七)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设煤矿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一张网”,2020年将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重点地区的冲击地压、水害监测数据接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采集的各类数据进行“智能分析、预知预判”,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开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通用信息系统,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超产量、超强度、超能力等重大隐患的远程巡查及防控。
2.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贯彻落实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争取相关政策及资金、科技立项支持,争取将煤矿智能装备和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列入国家“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重点推进大型煤矿开展系统性智能化建设,对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优先开展智能化采掘(剥)和危险岗位的机器人替代,建设一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成一批100人以下少人智能化矿井。
3.加强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研究建立煤矿深部开采与冲击地压防治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遴选,引导推进煤矿企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等活动,推进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冲击地压治理、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4.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加大煤矿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推进煤矿重要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煤矿重要设备出厂、入库、入矿、使用、检修、报废各环节动态数据链,为设备安标验证、使用维护、监管监察、事故溯源提供支撑。督促各地正常生产建设煤矿2020年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全面提高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加快煤矿井下先进定位技术应用,推广井下人员、设备精准定位技术,为杜绝“三违”、应急救援、“互联网+监管”、智慧矿山建设提供基础和技术支持。
5.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指导各地制定出台“一优三减”实施方案。建设项目设计的生产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规定;生产矿井逐步实现“一井一面”“一井两面”;不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限员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得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队长、安全员井下现场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
(八)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1.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牢固树立执法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认真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管监察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立足防范事故,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坚决整治安全检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效能。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适时调配执法力量组织开展跨区域“靶向”精准异地执法和集中执法。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监管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开展执法互查互检等工作,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重点执法、专项监察、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切实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
2.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推行安全承诺制度,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3.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
4.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和拓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功能,确保全部执法活动纳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开发建设统一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实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做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信息系统使用。持续做好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的维护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监察的制度。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联网系统,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地方政府要为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人财物保障。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总体安排和本方案要求,组织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全面部署、宣传发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2020年5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煤矿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系统性研判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企业好的经验做法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源头严控、过程严管、事故严惩机制,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结合各地经验做法特别是总结对8个地区和3家企业“开小灶”整治督导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国推广。总结全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总结形成本方案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汇总梳理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省(区、市)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本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和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议事日程和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突出问题;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将“三年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要明确本地区“三年行动”牵头部门,建立由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推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人员素质能力提升、监管能力建设、安全生产奖惩机制、重大灾害治理资金支持等工作措施落实。实施“三年行动”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直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使用30亿元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在资金、政策方面积极支持煤矿企业持续深化重大灾害治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中列项建设一批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火灾、冲击地压防治工程。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等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更好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的,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加大对在线监控和信息化执法平台建设的支持,提高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水平。
(三)强化督促监察和责任追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分片联系督促指导机制、检查评估和情况通报机制,加强对各地推进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用好明察暗访、执法公示、公开曝光等手段,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通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成效的地区和企业,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严处。
(四)加强监管监察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开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专题业务培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持续推进执法队伍能力提升。推进地方煤矿安全监督部门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从人员、装备、技术、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开展监管监察执法量化考核,建立完善激励和奖惩机制措施,强化干部队伍担当作为,培育真抓实干、动真碰硬作风。
(五)强化舆论宣传和示范引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地推进实施“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