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制度提出了地下开采采空区的具体要求,适用于**矿业公司。
二、职责
1、技术部在年度开采计划中应提交地下、露天等有关地质结构移动范围,采空区处理等方面的报告,并做好资料统计和整理工作,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2、采场应及时在地表塌陷区设置观测点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塌陷区、采空区的巷道要封闭,不准人员进入塌陷区、采空区,特殊原因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控制措施
1、实测图中应标明采空区、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及时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图纸更新。
2、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地下开采的塌陷区范围内不应布置重要矿山工程。
3、对岩层破碎、采空区很高,采深较大等易发生地表矿区沉陷和位移的应急进行监测,可能或者已经有沉降位移的区域应有明显的标志和应急预案。
4、恢复废旧川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采空区的分布情况,及废旧巷道的空气成分确认方可安全施工。
5、矿柱回采和空区处理方案应在设计中同时提出,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6、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人员不准进入塌陷区和采空区。
7、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经过采空区,必须通过时要有严密的构筑物。
8、采空区应及时封闭,回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四、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归生产技术部。
2、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