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9、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1、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4、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15、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16、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多于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布置多于两个回采工作面和四个掘进工作面;
17、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18、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9、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检、漏检、假检的;
20、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2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2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2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2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
28、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不能有效解决瓦斯问题而又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9、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0、高瓦斯矿井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31、高瓦斯矿井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2、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33、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4、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35、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3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3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3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3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40、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4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4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4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4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4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46、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47、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8、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49、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未编制专门设计的;
50、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5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5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5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5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56、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5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58、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9、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0、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61、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62、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63、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64、承包方(承托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65、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66、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一般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专业
l、工作面支柱(支架)连续2棵(架)累计5棵(架)超高使用的;
2、有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未采取预测预报等综合防治措施;
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70%的;
4、端头支护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5、断层、老峒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6、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
7、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棚空柱连续2棵累计超过5棵的;
8、大倾角炮、普采工作面不使用刚性联柱器的;
9、大倾角工作面未使用木垛等加强支护措施的;
10、工作面两道连续3棚累计10棚严重变形的。
1l、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的(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12、单体支柱工作面没有防倒柱设施的;
13、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连续超过3棵,未采取措施的;
14、工作面有连续2棵单体支柱失效或全面达5棵的;
15、煤壁端面距超过0.5m、倾斜超过lm而没有打临时柱或临时支护不可靠的;
16、工作面顶板支护没接实、瞒顶的;
17、工作面全承载支柱连续2棵累计5棵以上未支设的;
18、工作面连续3棵累计1O棵及以上支柱迎退山的;
19、工作面运输机头、机尾不使用压柱或压柱不合格的。
(二)掘进、修护专业
1、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扶棚支护巷道连续两棚及以上空顶(帮);
2、迎头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末配备可伸缩、带初撑力的安全点柱;扶棚支护掘进工作面迎头10米整体加固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3、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设计要求打注锚杆(索);出现截锚杆(索)等恶性隐蔽工程;
4、锚杆支护巷道出现较大变形或有较大变形趋势,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5、三、四岔门抬棚无设计、无措施或无峻工验收记录;
6、斜巷架棚出现退山;迎山角度超过设计5度;斜巷连续两棚或累计5棚以上棚腿失脚;棚距超过规定的;
7、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8、斜巷施工使用的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措施;
9、扶棚巷道腰帮接顶材料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
10、支架间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撑木或拉杆;
11、架棚巷道棚腿未栽在实底或软底未穿鞋;
12、三、四岔门抬棚存在问题未处理;
13、拱型棚卡兰的螺母扭矩不够或卡兰失效;
14、锚杆的角度、锚杆的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
15、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要求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未用记录牌显示;
16、锚杆间排距、锚杆距肩窝的距离超过设计200mm以上;
17、锚索间排距超过设计30%以上;
18、锚杆支护巷道40%以上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连续两排及以上锚杆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
19、未按规定安装锚杆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20、挂网支护巷道,网间的连接、搭茬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21、利用正常支护的锚杆索、钢带、架棚起吊或牵引物件;
22、锚杆支护两帮滞后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23、使用锚固剂的数量、质量、品种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24、临时支护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25、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
26、耙装机:无封闭式挡绳栏或无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无专用照明;结构不完好;钢丝绳搭接使用;缺卡轨器或卡轨器不起作用;
27、耙装机两侧及后方采用耙斗倒耙浮煤(矸);
28、严重失修巷道未及时修护;独头巷道修护时未从外向里逐棚进行;回撤支架时大拉大放;
29、斜巷修护时没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防止棚架歪倒措施;
30、斜巷修护时,无安全措施行车;
31、斜巷修护分上、下段同时进行。
(三)火工品专业
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未设“危险”标志;搭乘无关人员;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炸药、雷管未分开运送;
2、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雷管箱未低于车厢上缘l00mm,或雷管箱立放、侧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
3、地面或井下爆破材料库超储;
4、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上下井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5、爆破材料库及通道严重失修;
6、炮眼深度小于0.6m,无专门措施放炮或炮泥未封满;
7、违章处理瞎炮(拒爆、半爆、残爆、丢炮等);
8、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
9、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存放的炸药超过三箱或雷管超过300发;
10、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相符;
11、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速度超过规定;
12、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
13、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
14、用机车运输时,装有炸药与雷管的车辆之间、与机车之间,未用空车分开,隔开长度小于3m,押运人员未坐在末车;
15、斜巷运送爆破材料时,将雷管、炸药一次运送;
16、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
17、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盒;
18、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短接并悬空,脚线与煤岩壁、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19、爆破工未随身携带放炮钥匙,或放炮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接成短路;
20、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在警戒线以内及有行人逗留地点、折断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21、发爆器不及时回缴到发放点;
22、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
23、迎头20m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装药、放炮;
24、爆破母线未悬挂、未与电缆、信号线等管线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爆破母线未随用随挂;
25、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带包扎;
26、在爆破地点装药连线时与其他工作平行作业的;
27、未使用水泡泥或封泥长度、材料不符合规定;
28、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
29、未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四)通防专业
1、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指单道风门控制风流;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采区主要巷道一段作进风,一段作回风;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自燃及容易自燃发火矿井采用前进式回采等)。
3、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无“三专两闭锁”装置;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出现高温烟火点的;
5、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作业地点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的;
6、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系统;煤尘堆积(指连续长度超过5米,厚度超过2毫米的未湿润煤尘);
7、不符合规定的串连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8、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工作面供风;
9、用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指在同一地点的2道风门中,一道为永久风门,另一道为临时风门;斜巷设置风门;在巷道全断面用布帘、胶皮控制风流的等);
10、瓦斯积聚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或盲巷没封闭;
11、无煤柱开采无专门的防漏风及其防灭火措施;
12、井巷风速达不到规定要求;
13、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带炭回采的;
14、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未实行“双局扇、双电源”;
15、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齐全;
16、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超期封闭;
17、风门之间及风门5m范围内有电绞且电绞绳穿风门的;
18、采掘工作面、主要风门、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设传感器、断电器及开停装置。
(五)机电专业:
(1)供电系统:
1、电气失爆(含36伏以上电缆线路“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破皮露芯线等);
2、检漏继电器或煤电钻综保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的;
3、开关内保护装置不用或整定不合格,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
4、接地装置不合格,接地系统没形成接地网;
5、采掘供电没有分开;
6、井下移动变电站电器保护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
7、机电设备上方有淋水而未采取措施的;
8、通讯、信号、遥测线等存在明接头;
9、溜子靠背轮销子数量不够或不使用弹簧套的;
10、溜子、皮带搭接不合格或电机、减速器被埋的;
11、电器设备、电缆超负荷使用的;
12、机电设备离轨道、运转设备的安全距离不够。
(2)地面供电系统:
l、高压开关未按规定装备“五防”装置或失效的;
2、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失灵损坏的;
3、36v以上裸露电气设备无防护栅栏或不合格的;
4、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
5、主扇、主提等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有T接用户;
6、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超限严重;
7、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
8、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栓、连铁、瓷件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
9、线盒严重漏油,电缆挤压变形、渗油;
10、高压电气设备与电缆同室无隔离护栏、警示牌;
11、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的;
12、低压电板无低漏保护;
13、高压电板无高漏保护,无接地电容电流补偿装置;
14、线路老化,乱接,有明接头;
15、刀闸、开关等无防护罩;
16、电气设备上方防雨设施不合格。
(3)主提升系统
1、无闸间隙、过卷、松绳、脚踏紧急制动安全保护或试验不合格;
2、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安全门无机械闭锁或不合格,安全门不合格造成人员能进出的;
3、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验绳、试验和更换的(有上级部门批准的除外);
4、高压换向栅栏门不闭锁;
5、速度保护未按规定整定校验;
6、2米后备保护不符合要求;
7、方向闭锁不符合要求;
8、深度指示器及失效保护不合格;
9、防坠器不按规定试验;
10、井筒内各类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
11、钢丝绳不定期注油、涂油的。
(4)主扇风机:
1、备用风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启;
2、风机轴承温度检测仪表不符合要求;
3、防爆门(盖)不起防爆作用;
4、负压监测装置不符合要求;
5、不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
6、主扇风机进、出风口20米内有烟火或易燃材料;
(5) 主排水系统
1、主排水系统没有可靠备用引水装置;
2、主排水泵没有备用控制电源;
3、主、副水仓不按要求清挖;
4、未按规定做水泵全负荷试验。
(6)综合机械化
1、煤机急停开关失灵;
2、煤机与溜子不闭锁;
3、开关接线箱防爆盖不闭锁;
4、煤机截割部离合器失灵;
5、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
6、高压接线盒观察口检查有放电现象。
⑺锅炉、压力容器:
1、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
2、使用不合格压缩机油;
3、锅炉无低水位保护装置或失效;
4、锅炉、压力容器(包括空压机)、煤气站、液化气充装发放等要害场所防灭火装置不齐全可靠的;
5、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
6、锅炉、压风机未使用软化水的;
7、锅炉正压运行的。
8、压风机未使用综合保护;
9、压力容器没有定期清理油垢;
10、压风机冷却水池不符合要求,水温超过规定。
(六)运输专业
1、斜巷装备及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未按规定数量装备的;
2、斜巷及上下车场使用杂拌道或非标准道岔的;
3、斜巷人行车制动装置失灵;
4、平巷人行车上下停车场未装架线自动停送电装置或试验不合格的;
5、架空乘人装置无松绳保护或失效的;
6、井下皮带机未按规定使用综合保护或现场试验不合格;
7、下运皮带无防滑装置、上运皮带无制动装置或不合格的;
8、小井无围栏、篦子、警标或不合格的;
9、皮带跑偏磨机架、磨底板,一部皮带有5个托辊不转;
10、井下使用油介质液压联轴节;
11、应设过桥而没有设置或过桥不合格的;
12、机头、机道消防器材、消防管路没按规定配置的;
13、皮带机头、机尾滚筒人员能触及处无防护栏或防护栏固定不合格的;
14、皮带机道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15、主要运输皮带机头、尾20米范围内没有采取防火措施;
16、主钩、保险钩没有使用合格的鸡嘴钩,或配套的马镫,或绳头不合格;
17、斜巷上下车场及各甩道使用非标准道岔或各甩道没有合格的信号及躲避硐;
18、轨道运输的各类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19、运输设备的各种连接装置(环、链、销、绳、马蹬)使用不符合规定或磨损超过;
20、在弯段巷道使用对拉电绞的;
21、用车辆运送物料时无可靠防窜料措施的;
22、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质量差,轨枕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影响人车断绳制动的;
23、绞车基础不牢或“四压两戗”不符合要求或绞车的制动及信号装置不合格;
24、绞车基础没有经过设计,没通过验收就投入使用;
25、拐弯巷道无耙绳轮或用马镫、钩头、锚链等代替耙绳轮的;
26、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未安装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的;
27、机车的灯、铃、闸、撒沙装置不合格的,机车缺司机室、棚;司机室无门或防护链;
28、牵引机车电网高度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9、溜子头、尾没有打压柱、地锚或不合格;
30、斜巷使用杂拌道或非标准道岔;主运斜巷轨道低于18kg/m(不含18kg/m);
31、各种运输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
32、斜巷上车场有向斜巷倾斜度;
33、绞车安装不对中;
34、架线断路闸外壳不闭锁、没就地接地;刀闸口无消弧罩;
35、电机(瓶)车主令手把不闭锁;
36、斜巷中钢丝绳打结或插接使用(无极绳除外);
37、主运斜巷没有安装使用行人监控装置或使用不正常;
38、斜巷上、下滑板及中间甩道安全门没有实现常闭;操作机构及信号没有进保险硐;
39、架线轨道与非架线轨道之间无二级绝缘或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