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3.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三)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四)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六)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1.9条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八)汛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或者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者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设计值。(九)排洪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不满足设计要求;2.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3.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措施不满足设计要求。(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进行排放。(十二)冬季未按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业。3.关闭、破坏安全监测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1.入库尾矿的含水率大于设计值,无法进行正常碾压且未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2.堆存推进方向与设计不一致;(十五)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0.98倍。(十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或者应急道路无法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2.回采方式、顺序、单层开采高度、台阶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要求;(十八)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的。(十九)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