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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矿区范围政策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其自身特定规律与逻辑。从基础地质工作、普查、详查、勘探、矿山设计、开采、选冶加工等产业链各个环节都有其自身的特征,具有普遍性规律,需要客观、现实、科学、合理地处理和对待。


划定矿区范围只是产业链环节中的一个很小的部分,但是小部分处理不好将会造成大问题,特别是划定矿区范围处于勘查与开发利用的上中游部分,对探矿与采矿环节都有直接的影响,每一个矿山与矿区在勘查与开发利用过程中,都力争做到科学、合理划定矿区范围,对矿山绿色、低碳、安全、高效开发利用将起到重要作用。


因此,在处理目前一些探转采项目、新立采矿权项目等具体事务过程中,解决划定矿区范围政策和管理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至关重要,需要在工作中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划定矿区范围与“招拍挂”全面竞争性出让不能脱节,需要有机衔接。矿区范围划定后,特别是进入竞争性出让环节,无论什么情况都应该无法变更与更改,而现实工作中这类状况出现较多。“招拍挂”程序完成后,矿区范围划定提出新的调整方案,而政策上和现实工作又无法操作,“竞争性出让”与“划定”工作不能协调协同开展到位。 


二是划定矿区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中矿业权设置区划不一致状况。矿业权设置区划是划定矿区范围的重要基础与依据,现行设置区划中取消了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将其与矿产资源规划中勘查开采规划区域内容“合二为一”,划定矿区范围必须以此为前提和基础依据,现实工作中在矿区范围划定时,对矿业权设置区划中的条款与要求理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出现了与设置区划不一致的状况。 


三是划定矿区范围与高、中、低三类不同风险矿种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要求不一致。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和高、中、低三类不同风险矿种的不同要求是划定矿区范围必须遵守的依据,现实工作中,由于政策的局限性和操作理解的偏差等原因,在一些矿山、矿区划定矿区范围时经常出现勘查程度不够,或可开采矿区资源储量不足,或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不合理的状况。 


四是划定矿区范围与勘查及开发利用时空不确定性和国土空间利用布局确定性问题。在矿产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过程中,特别是在矿业权设置区划和矿区范围划定过程中,如何解决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时空的不确定性和国土空间布局确定性之间的问题与矛盾,合 理、高 效 统 筹 矿 区 内 地 面、地 下、周边、深部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亟需解决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一些矿区内面上与边深部勘查、点上开采现象多,且一些矿区都存在多种矿产资源垂向重叠分布规律,空间层位错落,赋存状况复杂,难以做到矿区内开发利用时空的有效吻合,矿区划定与矿区功能区块规划对时空的控制力严重不足,致使其科学性、合理性难度不断增大。


 五是划定矿区范围与矿地矛盾的有效解决。各类矿区范 围 中 的 矿 产 与“山 水 林 田 湖 草 沙”紧 密 相连,与国土空间组成了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由此产生了国土空间利用和资源权属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在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开 发 中 涉 及 复 杂 的 土 地、林、草、水等权属关系问题,从土地权属上涉及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在分类上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草地、水源地等,均涉及复杂的产权关系和用途管制要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取得矿业权不代表取得矿业用地的使用权,因此,取得矿业权后还需要就土地等权属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报批和协商,导致矿业权人无法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以及矿山占用农用地、小型矿山未批先用等矿地矛盾长期存在,还有一些公开出让的矿业权难以办理相关地权、林权手续,导致长期无法实施正常开采。


 六是划定矿区范围与完善矿业权叠合图组合体系和完善二维坐标体系、三维坐标体系问题。一些矿区采矿权坐标设置存在诸多不合理状况,垂直投影范围问题多,井巷系统、地面系统不合理,深边部开采问题多,需要应用高新技术手段加快解决与不断完善。 


七是划定矿区范围与相关矿政管理方式方法、政策接口及法律法规、生态红线与自然保护区范围政策、矿区范围内重叠矿业权设置、各类功能区与规划区的分区管控和差别化政策等方面的有效衔接问题。


 八是划定矿区范围与跨行政区域及地矿融合政策的协同协调问题。一些矿区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矿区范围涉多个县、区或跨行政区域设置,协调难度大,地矿领域政策性、行政性矛盾多,实际工作中非常难以协调。


同时,还有各类矿政管理业务流程办理前置、交叉和互为支撑等方面的问题。矿政管理政策中,任何一项管理政策和制度都不是孤立的、单向的,而是复合式、相融式的,有的互为前置和交叉,需要多个具体政策协同协调才能办理。划定矿区范围与一些矿政管理中具体政策业务办理时需要及时互动、协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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