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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恶意低价竞争……重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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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放管服”改革,不断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监理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建筑业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守行业底线,倡导优质优价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自实施以来,对实现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和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建筑业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监理服务应坚持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原则,坚持以高标准、高质量为重点,严守行业底线、遵循市场规律、依法诚信执业。建设单位应综合考虑服务质量、诚信评价、投标价格等因素择优选用专业实力强、项目业绩优、服务质量高的工程监理企业,倡导优质优价,促进行业主体有序竞争。

二、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一)择优委托监理企业。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工程发包。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行业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评分标准应以人员配备、工程业绩、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为主,监理费用报价为辅设定分值比重。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遏制恶意低价中标。

(二)依法签订和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应与中标的监理企业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服务收费与项目投资和监理服务内容相匹配,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在合同中应根据服务范围、深度、工期及质量等要求合理约定费用。倡导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单位项目投资和服务内容为取费基准,不随施工单位中标下浮而调整。同时鼓励创优奖励,在合同中可设定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优良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创优目标,对达到优良评价标准和创优目标的应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奖励金额。建设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和监理服务完成情况及时足额支付费用和奖励,对工程延期、工程量增加或工作内容增加等超出合理预计的监理工作应按合同支付相应费用。同时合同中应强化约束监理人员到岗履职的相关内容,明确合同违约的处理方式。

(三)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等设施,定期对监理单位开展常态化履约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处罚,并将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上报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政府投资项目带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具有政府投资或部分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示范引领的责任和担当,树立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理念,带头自觉遵守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制度,严格落实有关规定,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工程监理市场健康发展。

三、从严压实监理单位主体责任

(一)依法承揽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企业在投标环节不得恶意低价竞争,不得低于生产经营成本承揽监理业务,不参与限价低于监理成本价的项目投标。严禁承接监理业务后不按承诺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减少监理服务内容,降低监理工作质量标准的行为。

(二)加强监理人员培训管理。工程监理企业应注重吸收学历高、素质佳、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强化监理人员廉洁从业教育和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管理水平。

(三)强化监理人员信息报送管理。工程监理企业应通过“工程监理行业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完成本企业的监理人员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人员新增、调出、变更等信息,不得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确保监理人员信息实时动态更新。

(四)严格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和配备监理人员。工程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在签订监理合同的建设项目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经验丰富、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素质高、能力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作器具以及生活条件。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进度计划制定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退场计划》,派驻各岗位人员的数量及资格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等规定要求。

(五)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监理企业应按照要求对项目监理机构检查管理,规范项目监理机构行为,提升项目监理机构履职水平。工程监理企业应自取得监理资质或完成入渝信息报送之日起,定期总结形成监理季报向“平台”报送。相关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另行发文规定。

(六)高度重视企业信用评价。工程监理企业应牢固树立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理念,严格按照监理信用管理相关要求,不断优化完善企业内控管理制度、提升项目监理机构管理水平、提高监理从业人员能力素质,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四、充分发挥项目监理机构重要作用

(一)加强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90天内或监理机构进场履职前,监理企业应通过“平台”向具有监管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信息。工程监理企业应保持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稳定,当项目人员、规模发生变化以及项目监理机构撤离时,应及时完成信息变更和机构撤离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信息变更、机构撤离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二)确保人员到岗履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监理人员应按实名制考勤要求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完成考勤打卡,完成打卡的监理人员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每月到岗天数应符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2022〕29号)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以工程监理企业通过“平台”报送的人员信息为依据,加大对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力度。

(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分包单位资格和进场材料审核审查工作,组织好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履行好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排查、发现、督促整改的监理职责。通过严格落实项目质量安全周检、月检制度,采用旁站、巡视等方式实现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进行调节,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四)落实监理专报、急报制度。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具有工程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监理专报,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报送监理急报。监理专报和监理急报自该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介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止。未按要求报送监理专报和急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予以信用记分。

五、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管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取费,参照《关于发布2021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中建设工程监理费参考费用标准的下浮幅度,对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分色(“绿、黄、橙、红”)管理。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分色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管辖权限,结合建设工程监理取费和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对监理服务质量高的监理企业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对不合理低价取费以及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差的企业和项目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入渝信息动态核查、信用管理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手段,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管,并将差异化监管结果通报至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牵头制定并实施。

六、加强行业自律

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监理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制定实施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引导监理企业理性参与市场竞争。加强行业信息动态收集和监管,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监理企业予以通报,并对发现、掌握的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共同维护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环境。

七、有关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委统筹全市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工作,加强与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对各区县开展工程监理行业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畅通投诉渠道和信息反馈机制,强化督查问效,切实推动提升工程监理行业规范化水平。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员,加强对辖区内工程监理服务活动的监管,及时查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纳入信用记录,形成联动惩戒机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监理企业要严格遵守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制度,执行各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工程监理委托和执业行为,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质量,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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