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监理通知单签发中存在的不规范表现
(1)提出的存在问题不详细,缺乏具体表述;或实际内容有偏差,证据不足。有的监理通知单中所述的问题空洞、抽象,如“现场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要求”,就缺少存在问题的具体钢筋部位、保护层厚度的实测实量、违反的规范名称和具体条款的描述,让人摸不着头脑,给人感觉是监理未到现场实测实量,而是凭拍脑袋想出来的问题。
另外,由于监理人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等综合素质的差别,将缺乏证据或有偏差的内容也写进监理通知单,从而影响到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评价,进而削弱或降低对监理的可信度和权威。
(2)缺乏时间观念,对监理通知单的时效性缺乏认识和重视。
具体表现在监理签发监理通知单的时间和承包单位签收通知单的时间均不具体,多数只署年月日,没有详细到时点分,时效观念弱。
监理通知单的生效是以承包单位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为准,如签发和签收时间不具体,直接造成通知单的生效时间含糊。
如承包单位在上道工序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时监理签发了通知单,但当天承包单位在问题未整改的前提下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此时对方即可辩称收到监理通知单时已完成了上道工序,开始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如要求他现在整改,则需要返工,既影响进度,又造成成本增加。此刻监理可谓骑虎难下,左右为难。
原因就在于监理通知单签发时间不具体。尤为严重的是,如因对方未及时整改,造成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追究责任时可能因为监理签发通知单的时间不具体而影响到责任界定的划分。
另外,缺乏时效性还表现在通知单中要求承包单位整改的时限不具体,这样承包单位对质量或安全问题不能及时进行整改,而是无限期拖延,给监理工作带来被动。
(3)仅仅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整改纠正措施,未要求其采取预防措施。
签发监理通知单不仅仅是针对本次发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求承包单位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但此点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忽视。
试想一下,如果不分析本次发生问题的原因,不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不对人、机、料、法、环等导致问题产生的关键因素予以消除,承包单位的整改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类似问题还会在以后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发生。
(4)用口头通知代替签发监理通知单。
有的监理人员习惯于发现问题后均用口同通知承包商进行整改,不留下书面痕迹。
这样,一方面不能完整地体现监理自身的工作情况,是一种监理有所不为的表现;另一方面如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就为责任界定留下后患。
有的承包单位不恰当的把监理通知单与上级管理部门对其的质量安全处罚或考核指标挂钩,使之对监理通知中特别敏感,这无形中也为监理正常签发监理通知造成压力。而监理为顾全与承包单位的关系,采取少发甚至尽量不发监理通知单,进而凡是发现问题均采用口头通知的办法。
(5)不允许承包单位申诉,强令执行。
监理通知单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根据相关规定,应允许承包单位申诉。
承包单位如认为监理通知单内容不合理,应在收到监理通知单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提出报告,监理在收到承包单位书面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撤销或继续执行原监理通知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对方。
紧急情况下,监理可要求承包单位立即执行监理通知单,或承包单位虽有异议,但监理决定仍继续执行监理通知单,此时承包单位应予以执行。
如因监理通知单指令错误发生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单位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未及时抄送建设单位,监理通知单回复后更是不转发建设单位。
监理往往将监理通知单在第一时间内下发给承包单位,却迟迟不抄送建设单位,影响了建设单位在第一时间对施工中出现问题的全面掌控,导致监理自身也失去了一次争取建设单位对监理处理相关问题支持的机会。
另外,监理通知单回复如不及时转发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监理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也就不得而知。
(7)签发时监理人员冒名顶替或未做到亲笔签名。
主要表现在监理员以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专业监理工程师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签发监理通知单,在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栏上出现冒名签字或者直接打字上去的做法削弱了监理通知单的严肃性,也不利于培养和树立监理人员的责任心。
(8)缺乏能真实反映问题的工程照。
有的项目监理机构未配备数码相机,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就不能做到就地拍照取证,并反映到监理通知单中,直接降低了反映问题的直观性和客观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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