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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顺序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按检验批到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

一、检验批的验收:

1)检验批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并汇总有关质量证明资料,向监理工程师报检。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对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内容分为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两个方面。

实物检查:

2.1 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进场验收,应按进场的批次和各专业验标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2对施工过程中较为重要的如混凝土强度等的检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各专业验标规定的方案进行检查;

2.3对工程实体中以计数检验的项点是按各专业验收标准规定的方案进行检查,并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率进行判定。

资料检查:

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检验批,监理工程师直接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同意进行下道工序。

4)未经检查验收或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80%及以上的抽查点应控制在允许偏差内,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6)当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①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②当对试块试件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时,或因试块试件丢失损坏、试验资料丢失等无法判断实体质量时,应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凡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2、分项工程的验收

1)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是对其所含检验批质量的统计汇总,主要是检查核对检验批是否覆盖了分项工程范围、检验批验收记录的内容及签字是否齐全正确。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如果检验批质量不合格,不能进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3、分部工程的验收

1)分部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桥梁的地基及基础、墩台和梁部等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时,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并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地基与基础、墩台、梁部等分部工程中有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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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工程的验收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按规定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单位工程验收包含综合质量验收内容。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包括五方面内容: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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