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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煤矿安全管理!内蒙古发布重要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井工煤矿安全

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4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吸取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井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五十三条具体措施”,以及盟市、旗县(市、区)政府领导联系包保制度,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执法经费保障,结合本地区煤矿实际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监管人员专业应与煤矿开采方式、灾害特点等相适应,每年度应参加脱产安全培训时长不少于7天,专业安全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安全监管在职人员的75%。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依法行使对煤矿的监管监察职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监管要求,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分组巡查、驻矿盯守管理等制度措施。煤矿日常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矿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会诊、专项整治等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上级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对所属煤矿实施有效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在重点时期、关键节点向所属煤矿派驻安全工作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权责清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五职矿长”要严格履行职责,严禁挂名行为。严格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夜班生产的煤矿,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夜班不少于3个。
四、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能源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地震、气象、自然资源部门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互通,加强安全风险预警预报。
五、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煤矿企业要结合灾害特点采用物探、钻探等方式开展普查治理,严禁“纸面”普查。建设煤矿或生产煤矿进入新煤层、新采区开采时,必须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不符合建设和生产条件的,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煤矿要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编制普查治理报告,每年对普查治理报告进行修订完善。
六、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动态研判各类安全风险,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方案;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按季度向日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定期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岗位开展隐患排查,将隐患排查责任压实到煤矿企业各区队、班组;强化企业安监部门的监督职责,对区队、班组隐患排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严格考核。煤矿实施采面初采、搬家倒面、斜井(斜巷)掘进、巷道贯通、密闭启封、石门揭煤、大件拆装、通风系统调整等重大事项前,要开展专项风险辨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提前5个工作日向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
七、建立健全灾害治理机制
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构建辨识评估、监测预警、治理评价重大灾害防治机制;科学制定治灾计划,合理安排灾害治理工程,保障治理资金,进一步落实瓦斯、煤尘、冲击地压、水、火、顶板、采空区等灾害风险防范措施,实现瓦斯“零超限”、煤与瓦斯“零突出”、煤岩“零冲击”、煤层“零发火”、矿井“零突水”、工作面“零冒顶”“六个零”目标。
八、强化外委施工管理
煤矿企业要将外委施工纳入重大风险点管理,对外委队伍施工资质、安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制度措施全面把关,实行“五统一”(统一体系建设、统一生产调度、统一安全培训、统一监督检查、统一考核奖惩)管理。各级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资质承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规范用工管理
煤矿企业要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做到“四统一”(统一劳动保障、统一安全培训、统一责任落实、统一安全检查)。严控危险岗位用工数量,严禁聘用专业学历、实践经历等与岗位要求不符人员,严禁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
十、建立反“三违”长效机制
煤矿企业要制定并严格落实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奖惩制度,将反“三违”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常态化开展反“三违”活动,对发现的“三违”行为要按企业规章制度从重处理、公开曝光。
十一、强化全员素质提升
煤矿企业要常态化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一规程四细则”安全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建立健全事故警示教育制度,煤矿上级公司每季度、煤矿每月、区队和班组每周至少开展1次事故警示教育,举一反三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积极引进“有经验、懂专业、会管理”的人才和队伍,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要积极推动落实校企合作,实施招工招生一体化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快智能化、信息化、灾害治理等紧缺、高端技术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十二、加强应急管理
煤矿企业必须结合矿井灾害特点编制符合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制定完善并严格落实紧急情况撤人措施,在井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载明井下安全风险,明确告知从业人员紧急避险撤离的情形和权利;建立紧急撤人制度,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无需请示,有权第一时间撤人。
十三、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
煤矿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相关要求,开展智能化建设,实现常态化运行,并按照有关要求不断提档升级。相关监管监察部门对未按期完成智能化建设任务的煤矿,要依法依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列入重点监管监察煤矿名单;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建议煤矿上级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需要停产整改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改。
十四、推进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系统建设
煤矿要按期完成井下精准定位系统建设,对井下作业人员实施精准定位,对矿车、无轨胶轮车、采煤机、掘进机等重要机电设备的位置和安全运行情况实时监测反馈,及时发现违规操作、设备位移和车辆碰撞等风险并发出预警;在煤矿地面和井下关键点位安装高清摄像机和图像智能分析设备,实时监控煤矿生产状态和安全状态,分析研判煤矿是否存在明停暗开、超定员等违法生产作业行为。煤矿企业要加快推进煤矿重大建设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提升天然地震和非天然地震的监测能力。
十五、严格中介机构监管
检测检验、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地质勘探等中介机构要据实出具报告,严禁弄虚作假。有关监管部门对不据实出具报告或出具虚假报告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
十六、加强煤矿安全准入和分类监管监察
各职能部门要综合考虑煤矿设计、矿业权设置、可采范围、灾害风险等因素,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严把规划、立项、设计、审批、建设安全关。每季度动态调整煤矿分类评级,分类评级情况向社会公布,将C类煤矿列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日常检查频次,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严格开展产能核定工作;对D类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落实联系盯守和巡查责任,公安机关要停供火工品,电力部门要限制用电量。煤矿复工复产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由属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十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非法违法行为,紧盯煤矿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人等“关键人”和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强化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应急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八、严格事故煤矿整顿工作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责令煤矿停工停产整顿。
(一)因违章作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停工停产整顿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二)因设备检修不到位以及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顶板等系统性风险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停工停产整顿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
(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停工停产整顿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停工停产整顿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
(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依规实施资源整合、关闭退出等措施。
煤矿停工停产期间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监测监控、值班值守等工作,保障停工停产期间安全。在事故原因已查清、事故次生影响已消除、事故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已落实到位的情况下,经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严格履行复工复产程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十九、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不断完善自治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煤矿基础数据管理平台等信息化系统作用,持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常态化开展“互联网+”远程监管监察,不断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二十、落实“四个一批”措施
(一)关闭退出一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安全条件的煤矿依法依规予以关闭退出。
(二)整合重组一批。鼓励、支持、引导有能力的煤矿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对周边小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对安全管理差、技术力量弱、不具备灾害治理能力的煤矿依法依规进行托管。
(三)改造提升一批。对资源条件好、资源量大的煤矿,推动实施技术改造,提升装备水平,通过智能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四)规划新建一批。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煤炭供需形势,稳步推进煤炭产能接续,新建现代化大型煤矿。
2023年6月22日
图片

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煤矿“2·22”坍塌事故现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露天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2023〕1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刻吸取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遏制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区露天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监管。统筹发展和安全,合理配置露天煤矿用地,优化煤炭资源开发布局,支持露天煤矿联合重组,促进露天煤矿高质量发展。

 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能源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地震、气象、自然资源部门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预警预报,实现地震、极端灾害天气、地质灾害、卫星图像等监测信息共享互通。

 三、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分级监管要求,严格执法,切实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加快推进露天煤矿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系统建设,实时监控生产状态和安全状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紧盯露天煤矿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人等“关键人”和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强化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四、露天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五职矿长”要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矿长带班制度,严禁挂名行为。露天煤矿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监测设备要齐全完好,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并执行到位。

 五、检测检验、设计、评价、地质勘探等中介机构要据实出具报告,严禁弄虚作假。对不据实或出具虚假报告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

 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会同自治区能源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施办法》要求,每季度动态调整露天煤矿分类评级,分类评级情况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露天煤矿分类评级结果的科学应用,将C类露天煤矿列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改,日常安全监管部门要派驻专人盯守,整改到位并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C类煤矿的检查频次。要严格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对C类煤矿开展产能核定工作。

 七、露天煤矿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之外的一般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八、露天煤矿每月要向属地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台阶高度等安全生产要素,由所在地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向社会公示。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九、露天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包括专用地震监测台网、边坡雷达在内的边坡监测预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车辆调度系统,实施24小时在线监测,并与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联网。要全面查清边坡断层、采空区、废弃巷道等隐蔽致灾因素,严格落实治理措施,确保治理到位。在采场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必须设置公告牌,载明现场安全风险,明确告知从业人员紧急避险撤离的情形和权利;出现滑坡、坍塌等事故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十、露天煤矿必须加强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采煤工程不得对外承包;生产能力5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剥离工程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个,生产能力50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剥离工程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个。承包单位要与本矿队伍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露天煤矿招标时要根据本矿生产能力,明确施工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要设置下限拦标价,并综合考虑投标单位业绩、能力等因素确定中标企业,不得简单以最低价中标。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的主体进行分包,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工程。

 十一、露天煤矿要依法依规为全体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二、露天煤矿同一开采平盘、同一采掘带,采剥设备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米,运输设备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米。300米工作线范围内,从上至下全部台阶单班作业人数不得多于29人。

 十三、自治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将露天煤矿生产建设状态、停产停工原因、复产复工批复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各级应急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要畅通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五、对露天煤矿采取“四个一批”处置措施
(一)关闭退出一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安全条件的露天煤矿,依法依规予以关闭退出。
(二)整合重组一批。对资源划分不科学、不合理,井田面积小、无法实现正常采剥作业,或者相邻煤矿影响安全生产的露天煤矿,依法依规实施整合重组,推动小型露天煤矿向大型矿山转型,实现管控一体化、开采智能化、装备重型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精细化、生态资源化。
(三)改造提升一批。对现有储量大、现场管理好、技术人员配备强的露天煤矿,推动无人驾驶、边坡雷达监测等先进技术应用,通过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改造,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四)规划新建一批。充分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煤炭供需形势,稳步推进煤炭产能接续,新建现代化大型露天煤矿。

十六、各地区要及时研究解决露天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土地利用、矿权重叠等突出问题,积极协调解决相邻露天煤矿边帮压煤问题。

 十七、综合考虑矿业权设置、可采范围、灾害风险等因素,科学论证,严把露天转井工开采、井工转露天开采煤矿项目审批关。

 十八、各地区各部门工作人员要勇于担当、敢于斗争、履职尽责,对在露天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在相关表彰奖励时积极予以推荐;对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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