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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包括矿井及采区回风、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其它地点,规定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并按生产进程不断修改。通风科要根倨通风系统划分瓦斯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路线、时间和内容,要求检查周期不超过4小时,每次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
2、对有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及使用中的瓦斯抽放钻场、抽放泵房,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采掘工作面、维修作业点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地点及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一次;防火墙(密闭)外栅栏处、挡风墙外临时密闭处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3、井下所有施工地点必须通风。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采区和主要回风巷,以局扇通风的地点都必须设点检查瓦斯,回风流中的电器设备20米范围内必须检查瓦斯,临时停工的地点,停风密闭前必须检查瓦斯,按照巡回检查路线,均匀检查两次。
4、瓦斯检查员必须熟悉瓦斯知识和矿井通风系统,熟练掌握瓦检器使用方法,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5、瓦检员按照巡回路线检查瓦斯,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本区域范围的瓦斯,不得私自变更,不得空班漏检、假检、“检一填二”,如有瓦斯异常,无计划停风现象,必须在交接本内填清,并给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6、检查瓦斯时,瓦检员必须将检查地点的CH4、CO2浓度和温度,及时记录在瓦斯手册和牌板上,数据必须清晰,发现瓦斯浓度异常时,必须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断电撤人,并向调度室汇报,等候处理意见。
7、瓦斯牌板设置位置:采煤工作面距切眼不得超过50m;掘进工作面距掘进头不超过100m;机电峒室设在回风流;盲巷墙栅栏、永久密闭设在巷口;回风巷电器设备、水泵等牌板,挂在附近20m内。
8、区域瓦斯检查的内容包括:采煤工作面进、回风流,上、下隅角,工作面;局部空顶区;掘进工作面的进、回风流,工作面;机电峒室、密闭墙前、盲巷的栅栏处;此外还包括本区域的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的完好情况,巷道失修情况及积水程度,工作地点的风量情况等。
9、采掘队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格按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作业。
10、通风科、安监科要经常认真检查瓦检员巡检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通风科必须及时汇总本班情况并填报通风台帐。凡通风科、安监科等职能人员下井遇到瓦检员,必须审查图表,发现隐患必须解决之后方可离开现场。
11、串联通风的工作面,串入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有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且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
12、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瓦检员必须现场交接班,并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13、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在处理瓦斯异常或积聚时,必须听从瓦检员的指挥,严禁违章作业。
二、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1、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特殊情况在现场交接班),做到手交手,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交接班地点必须悬挂标志牌。
2、交接班的内容包括:检查区域内的各点气体及一通三防设施简要情况,当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有无重大隐患及应注意事项,有无与通风有关的其它问题。
3、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到矿调度室接受分工,挂牌上班,全体人员必须正点到达指定地点,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
4、接班时间由交班人员记录在自己的原始记录上。全体交班人员当场将各自负责区域的矿井瓦斯,通风防尘设施等情况及应注意事项详细介绍给接班人员,并填入交接班记录内,双方必须签字。
5、通风科要不定期要抽查瓦检员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和纠正。
6、对空班、漏检、脱岗、假检等严重违章现象,要进行认真追查处理。
三、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矿井必须逐日填报瓦斯日报,其内容包括:检查地点CH4、CO2、CO及其它有害气体含量。
2、通风科负责调度矿井瓦斯情况,瓦斯检查员认真填写瓦斯日报。每天的瓦斯日报要分送给矿长、总工程师审阅,有重大瓦斯隐患,必须专题填报。
3、矿长、总工程师对瓦斯日报所反映的问题必须及时批示,并落实人、财、物及时的处理。
4、通风科长负责审查瓦斯台帐,处理日常工作。通风科长负责具体组织落实矿长及总工程师的批示意见,若实施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矿长、总工程师汇报。
四、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通风科长现场指挥进行贯通,与已采区、老窑和不明情况的巷道贯通措施,必须由集团总工程师批准,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辅助救护队现场协助(特殊情况下申请兴文县矿山救护队支援)。加强贯通地点的瓦斯检查,防止瓦斯积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同时要加强巷道维护和警戒,防止巷道冒顶和放炮崩人。
2、巷道贯通措施必须有针对性,其内容包括掘进巷道名称,贯通巷道名称,预计贯通时间,警戒位置,贯通施工方法,施工单位及安全技术措施,贯通负责人及注意事项,并附贯通示意图。
3、巷道贯通措施必须事前向有关人员贯彻,贯通时,矿井生产、安监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参与现场指挥。
4、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m前,测量部门及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书,通风科必须事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防止风流短路或瓦斯积聚。
5、贯通巷道必须汇报矿调度,矿调度要及时掌握贯通距离及贯通两巷的瓦斯动态,并及时报告当日通风科值班人员及值班矿级领导。
6、与老巷、盲巷、积水巷道贯通时,必须先探后掘,对掘的巷道贯通,达到规定距离时,其中一个工作面必须停止掘进,停掘的工作面必须正常通风,并设置栅栏,切断电源,正常检查瓦斯。
7、安监部门要在现场监督检查巷道贯通措施的执行情况,杜绝违章作业。
(二)、盲巷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不通风或风速低于0.15m/s的巷道,均按盲巷处理。采用扩散通风有效且深度小于6米,宽度大于1.5米的硐室不按盲巷管理。所有井下密闭(防火墙)应构筑在距巷口不超过5米的位置。如受客观条件限制时,应采用重复闭的形式且最后一道临时闭距巷口不超过5米。密闭墙距离巷口超过2米还应在巷口全断面设置栅栏,其网孔规格不得大于200×200mm,牢固可靠,并在醒目位置揭示警标。并由通风科设置点各级每班检查瓦斯。
2、受地质条件影响或者采掘地点变更造成的盲巷在停风当班必须撤出所有设备管线并由瓦检员负责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巷道内瓦斯浓度或CO2浓度达到或超过3%必须在24小时内采用料石闭或板闭等隔断性措施予以封闭。若瓦斯浓度在3%以下应在三日内封闭。
3、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致使开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应采取临时栅栏措施,同时要将切断通往停风区内的电源。设在巷道口(距巷口不超过5米)的栅栏高度不得小于1.5m,并用铁丝等物围成不大于200×200mm的网格,警标要醒目。
4、轨道、管线等导体(防火墙上预留的观察孔、返水管等除外)不得通往密闭区内。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密闭,进入盲巷,凡发现随意打开密闭进入盲巷者,按重大事故进行追查,并给予处理。恢复生产,必须由通风科制定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决定由辅助救护队排放瓦斯。
5、通风科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定期对全矿井的盲巷封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施完好。
6、启封盲巷时,通风科必须制订通风安全措施,按照《井下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五、瓦斯排放制度
(一)、一般情况下的瓦斯排放
1、因临时停风或其它原因,井下采掘工作面停止通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如果停风区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必须由通风科制定排放瓦斯专门的安全措施。
2、排放瓦斯的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审查,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批准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或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4、排放瓦斯或二氧化碳措施内容包括:
1)、排放瓦斯的巷道名称、长度、类别、停止供风的时间,近期检查密闭前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要计算出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
2)、确定排放瓦斯风流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的位置,通迅电话的位置,全风压风流中瓦斯浓度监测的位置,做到文图齐全。
3)、明确停电撤人范围,明确防爆电器设备检查责任,明确停送电人员和顺序,明确警戒点的位置。
4)、明确排放瓦斯的人员、时间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责任。
5)、排放瓦斯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人工恢复送电。
5、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由通风科安排人员排放;瓦斯浓度超过3%,由辅助救护队进行排放;在启封区有严重安全隐患时,由矿联系兴文县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
6、多个头面严禁同时排放,必须按距总回风从远到近的顺序逐一排放;在瓦斯排放期间严禁其他非参与瓦斯排放工作的人员入井,禁止进行与排放瓦斯不相关的任何工作。
7、利用局扇排放瓦斯时,风筒出口的巷道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全负压地点巷道瓦斯浓度严禁超过1.5%,排放串联巷道瓦斯时,必须先从进风侧排放。
8、井下任何要点排放瓦斯前都必须向矿调度汇报,并且排放过程及结束后也在向矿调度汇报。
9、安监科负责监督安全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全员和通风科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严禁排放瓦斯。
(二)、特殊情况下的瓦斯排放
1、串联通风区域进行瓦斯排放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逐级排放制度,首先从进风方向的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上一级排放完毕后才能进行下一级排放,严禁跳级排放。
2、排放停风时间较长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或瓦斯、氧气两用仪。
3、全矿井有计划停电,事先应制定详细的排放瓦斯、恢复通风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安监科监督执行。
4、矿井因故障停电,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开启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前,应事先将防爆门及行人风门打开,采用短路掺新的办法进行瓦斯排放。以后,按照主要通风机排出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2%(必须保证最远采区的风流瓦斯排出以后)严格控制,逐渐关闭风门。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出风口瓦斯浓度降到了1%以下(含1%)时,通风科瓦检人员方可进入风道检查瓦斯情况,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含0.75%),且稳定30分钟后,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方可结束。
5、利用全风压排放采煤工作面瓦斯时,必须采用短路掺新的办法,控制瓦斯排出量,保证排出风流与掺新风流汇合后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
六、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通风设施是构成通风系统,防止瓦斯事故的基础设施,全矿职工和所有单位都要必须爱护,确保其完好。故意损坏通风设施,按矿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井下的通风设施(主要包括风门、密闭、风桥等)是保证井下正常通风的重要设施,通风科必须按照通风系统设计、验收,合理布置通风设施,按质量标准施工,保证质量,安全可靠。
3、通风设施由通风科负责管理,通风科要作好定期检查和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修补和更换。
4、各采掘作业班组对本区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责管理,设施前后5m范围内不得堆放杂物,不准任意损坏和拆除。任何人不得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运输设备或物料经过风门时,必须小心谨慎,不得损坏风门。当设备或物料的长度或宽度超出风门规格时,必须事先与通风科取得联系,通风科指派专人在现场配合工作,不得强行通过风门,以免造成损坏及其它不良后果。
5、对井下所有设施前设置的牌板、栅栏、提示警标都必须认真保护,不得随意损坏和移动,严禁破坏,翻越栅栏。
6、通风科要加强通风设施检查,查缺堵漏,保证矿井有效风量率达85%以上,同时要加强矿井外部漏风的检查和堵漏工作,使矿井外部漏风率小于5%。
7、矿长每季度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反风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每年一次的反风演习顺利进行。
七、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开掘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及使用等局部通风设计,列入掘进巷道的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根据已审批的作业规程,通风科指定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施工单位根据要求在指定地点安装局部通风机,通风科按标准接挂风筒。
3、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及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独头巷道通风必须采用功率相当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供风装置供风,不得出现备用风机功率小于主风机功率的现象。备用风机电源必须取自该局部通风机安设巷道馈电开关电源侧。
2)、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并使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局扇实行挂牌管理,不得随意停开。局扇因故停开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立警戒,严禁人员进入,必须由管理人员和瓦检员共同汇报通风调度后再处理。因停风造成瓦斯超限时,必须追查原因。
3)、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水平安装在进风巷道中,安装地点10m范围应无杂物堆放,风机垫高在300mm以上,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安设地点的全风压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并且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以免发生循环风。
4)、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无破口,接头严密不漏风,不准拐死弯、不允许反接。岩巷掘进必须的侧帮打吊挂眼,眼距5m。风筒最低部分高度必须高于矿车上可轮廓线0.2m以上。
5)、所有开掘工作面应装设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开掘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都应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开掘巷道瓦斯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4.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严禁非通风人员随意调节风筒的风量。一台局扇不得同时向两个工作面供风,风筒末端至工作面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岩巷不大于8m,煤巷、煤岩巷不大于m米,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
5、施工单位要爱护风筒,不得车挂、炮崩、挤压、不得乱剪铁丝,不得撕开、戳破风筒、造成损坏者,照价赔偿,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局扇风筒必须有人维护,发现破口及时修补,续接风筒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
6、机电科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并要做好记录,将记录送矿总工程师、安监科、通风科。井下跟班电工每三天检查一次局部通风机双风机切换和风电闭锁,杜绝主风机停风后副风机不启动和停风后巷道内电器设备不断电现象。通风科要每天检查主副风机开停传感器使用情况,发现异常汇报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7、煤仓上下口严禁使用局扇通风。在未形成负压通风前,煤仓不得使用。
八、安全装备管理制度
通风科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一)、自救器管理制度
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过矿方培训会熟练使用自救器并随身携带,出井后及时交回通风科防突办集中管理,自救器损坏或已被打开,入井人员必须如实向自救器管理人员报告,以便更换,不得私自保管。
2、自救器应置于通风干燥的室内保存,温度在5℃--35℃的范围内,且远离火源,不得与腐蚀性的物质放在一起。
3、由防突办发放人员对归还的自救器逐一进行完好检查,并保证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仪器不准入井;对有可能损坏的仪器,应及时检查。
4、自救器应避免碰撞,不许当坐垫用,以防漏气失效,不能随意打开自救器外罐,自救器压力表显示小于18MPa禁止发放。
5、自救器必须实行专人专用,不许随意乱借,通风科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小于20%。
(二)、光学瓦检器管理制度
1、瓦检人员、放炮人员及矿级领导入井必须佩带瓦检器。做到爱护仪器,防止碰撞,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由通风科统一集中管理,仪器有故障应交修理人员维修,不得私自打开仪器,维修的仪器应准确可靠。
3、瓦检器每周由通风科修理工更换一次药品,管理人员定期抽查,确保仪器完好。
4、使用瓦检器应避免振动和冲击,防止零件发生变动,应注意防潮、清洁,防止污物、灰尘等进入仪器。
5、瓦检器每年由有资职的通风仪表站修校一次,不经检验的仪器不得使用。
(三)、便携仪和报警矿灯管理制度
1、通风科向以下人员发放便携仪:各采掘进作业点班组长职、临时作业点的维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机车司机、割煤机司机、安全员、监控工、瓦斯检查员。
2、仪器必须按要求时间充电,便携仪检查瓦斯浓度不得超过仪器测定范围。
3、非专业维修人员严禁随意打开仪器,仪器不能正常使用时应交专业人员检查修理。
4、使用时不准冲撞仪器,发现仪器外壳破损应停止使用。
5、仪器使用后要及时清理外壳上的粉尘、污物及传感气室的防尘过滤网。
必须按时更换探头,每年进行一次标校,否则不准使用。
(四)、瓦斯自动断电报警仪管理制度
1、断电仪的安装、调试与维护由监测电工按相关要求进行。
2、仪器的搬运、拆卸时要小心谨慎,严防损坏。
3、仪器必须专人负责维护,经常清扫,防止煤尘堆积。
4、仪器安装后的一周内,由通风科派人检查报警、断电值等各项指标情况。
5、使用期间每周校准一次,做好各项记录,做到正常安全运行。
6、仪器回收后,必须进行维护,清洗后入库。
7、井下现场调校探头、搬运分站或做断电试验,事先必须和县监控中心联系。
九、防灭火管理制度
1、矿井每年必须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认真贯彻执行矿井防灭火措施。
2、进、回风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在井口存放易燃材料。井下须设消防库、机电硐室、采掘作业头点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并由通风科负责,应按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要求配足各种材料。
3、井下清洗风钻及井下用过的棉纱、布头下得乱扔,必须存放在带盖的铁桶内或带上井。
4、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3)、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5、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沙量不少于0.3m3,每个机电硐室配备3~5台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皮带运输机巷间隔50m配备消防沙不小于0.3m3、灭火器不小于2个。
6、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暧和使用电炉子。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急需电焊时每次必须制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并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7)、作业期间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活动。
8、井口检身工认真执行井口上下人验身制度,不得让携带烟火、易燃品的人员入井。
9、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皮带运输巷每隔15m安设一个自动防灭火装置。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8、保持井下硐室清洁卫生,不允许存放荆芭、木料等可燃性材料。硐室要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防火门要安全可靠。
9、井下所有密闭墙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严密不漏风。通风科每旬检查一次闭墙前的瓦斯、温度、一氧化碳情况,做好启示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密闭。所有巷道不得向老空区漏风。
10、加强对含有硫铁矿结核的顶板管理,通风科要加强监测,严格防止黄铁矿结核氧化聚热而引起的煤层自燃。
11、井下任何人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应立即通知矿长、总工,组织人员制定专门方案进行处理。
十、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主管粉尘防治工作。矿长安全办公会要及时研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的重大问题,矿总工程师每月应组织召开一次防尘专业会议,研究、总结、布置综合防尘工作,及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采掘队组、运输队、机电科、通风科、矿调度室、生技科等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部门在防治粉尘危害工作中的部门责任,各有关队组设专职防尘员负责本队粉尘防治工作。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大巷每月冲洗一次积尘,采区进、回风至少每旬冲洗一次,采面进、回风巷每周冲洗一次,杜绝煤尘堆积现象。矿要建立台帐,详细记录冲洗进程,消灭煤尘堆积死角。
3、通风科负责全矿综合防尘工作的业务管理;负责矿井粉尘浓度的测定,并按要求定期取样送化验部门化验,及时取得粉尘分散度及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数据;负责防尘报表填写上报,做到报表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并将各类报表装订成册,记录存档。
4、安监科应对粉尘防治措施计划进行审查,并对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要认真追查处理。
5、通风科必须做好综合防尘的监督检查工作,瓦检员每班负责对生产队组综合防尘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做为对生产队组“一通三防”质量定级的依据,并执行好没有或不使用防尘设施停工和”干打眼”停工的原则.通风科每旬组织两次大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并结合瓦检员的评估情况每旬对有关单位进行综合防尘工作考核定级,并作为月底有关单位结构工资考核依据。
6、全矿井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斜井、副斜井轨道大巷、胶带巷、回风大巷、掘进巷道、煤仓(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供水管路;胶带输送机巷供水管路每隔50米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其它巷道供水管路每隔100米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采掘工作面的防尘设施应与采掘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移交。没有防尘洒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没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回采工作面、新采区移交生产前,要由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防尘设施和措施的验收,不符合标准,不准生产。所有防尘水管三通阀门必须编号管理。
7、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距工作面上下出口30m范围内,掘进工作面距碛头50m范围内、装煤点下风方向15~25m范围内、串联通风点均要设净化水幕并使用正常,喷射方向宜逆风行。井下各转载点、卸载点、溜煤眼上下部都必须安装喷雾设施且坚持使用。
8、拆除采区防尘管路时,必须提前通知通风科,得到许可后,方可拆除,防尘管路不得改作它用。
9、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炮前炮后洒水和冲洗巷帮,掘进工作面要实行放炮喷雾。
10、井下所有矿车都要保持完好,不得漏煤,矿车装煤不得超过矿车外沿,行车速度要符合规定,减少矿车振动和车速过快引起煤尘飞扬。
11、禁止在进风巷口附近堆放矸石、炉灰、水泥、白灰等易飞扬的物品,不得在井口从事粉尘飞扬,污染空气的工作。
12、凡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在进入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和区域,都必须佩带防尘口罩,搞好个体防护工作。
13、井下、地面凡是经常接触粉尘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发现疾病及时治疗,妥善安排。矿行政办公室应建立个人职业病档案,以便加强预防、治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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