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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22条-——27条

第二编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 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井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的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地质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 矿井开采结束为止这一期间的全部地质工作。煤矿地质工作贯穿于建井、开拓、 掘进、回采直至矿井报废的矿井生产建设的全过程。它关系到煤矿生产建设的正 常、安全进行和高速发展,关系到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是保证老矿挖 潜、新井建设、煤炭稳产高产,以及防治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的一项重要技 术基础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大量事实证明,哪里的 井地质工作开展得好,哪里的生产建设就能正常顺利进行;哪里的煤矿地质工作 跟不上,哪里的生产建设就往往由于地质情况不明而陷入被动。因此,煤矿地质 工作常被称为煤矿生产建设的“尖兵”和“眼睛”。

煤矿企业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并 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对研究和解决煤矿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所出现的 地质和水文地质问题,保障组织实施煤矿生产建设的正常安全进行和高速发展, 保证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评价预测、保障安全”的 原则。煤矿地质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可靠,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 善。

煤矿地质工作成果应反映在煤矿生产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及各类地质图件 上。煤矿地质资料和图件是矿井地质基础工作,同时也是防治矿井地质灾害的基 础资料。煤矿地质图是煤矿地质工作成果的反映,它是总结地质规律、编制设计 计划、指导采掘生产、进行储量管理、检验资源回收率的主要依据,是技术管理 工作中不可缺少的技术基础资料之一。煤矿综合地质图件的种类,各矿不完全相 同,应根据各矿具体地质情况和生产上的需要来确定。 一般煤矿经常使用的综合 地质图件有下列几种:

1. 必备的矿区综合性地质图件

(1)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2)矿区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

(3)矿区煤(岩)层对比图;

(4)矿区地形地质图;

(5)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6)矿区或区域地质构造纲要图;

(7)矿区主要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8)矿区水文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剖面图。

2. 必备的井田地质资料及图件

(1)地质勘探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 质报告等;

(2)井田地层综合柱状图;

(3)井田地形地质图;

(4)井田煤岩层对比图;

(5)井田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 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

(6)井田地质剖面图;

(7)井田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矿井);

(8)勘探钻孔柱状图;

(9)煤矿瓦斯地质图;

(10)井上下对照图;

(11)采掘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

(12)井巷、石门地质编录及地质素描图;

(13)煤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相关图件;

(14)煤矿其他必要的图件。

3. 必备的地质资料台账

(1)钻孔成果台账;

(2)地质构造台账;

(3)煤矿瓦斯资料台账;

(4)煤质资料台账;

(5)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

(6)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资料台账;

(7)资源/储量台账;

(8)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

(9)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

(10)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11)物探成果及验证情况台账。

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 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 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和条件的规定。

随着煤矿开采深度增加而引发的煤矿地质问题日趋严重,给生产带来极大影 响。据统计,我国综采面开机率为25%,从造成系统工作面不可靠及事故影响 因素来看,主要有顶板、瓦斯和水等事故。煤矿地质资料不详给煤矿设计和生产 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 计,否则,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安徽淮南矿务局潘集二号井,在 煤田勘探阶段由于煤矿地质条件研究程度很低,煤矿设计有很大盲目性。1977 年破土动工建井,两翼运输大巷遇到大量未查明的软弱破碎岩体,地压大,进尺 缓慢,巷道支护方法先后变更十余次,造成该矿建成至今连续亏损十余亿元。可 见,掌握详细的煤矿地质资料,并针对煤矿区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 具有理论和实际意义。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地质 补充调查与勘探工作,并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

井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1)原勘探程度不能达到煤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

(2)煤炭资源勘探遗留有重大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问题 或经采掘工程揭露证实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有重大变 化 ;

(3)井田内老窑或周边相邻井田采空区未查清;

(4)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新采区或井田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 能满足煤矿设计要求;

(5)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

(6)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井巷掘进施工中,必须及时对揭露的地质情况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 开展预测预报工作,补充和完善相关地质资料;当出现地质异常或与预测地质资 料有较大出入时,应停止作业,及时进行地质补充勘探。

为保障煤矿安全开采,煤矿地质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掌握井田地层分布,详细查明煤系地层,尤其是煤层、标志层和煤层

顶底板岩性分布及特征。

(2)控制井田边界构造,其中与矿井的先期开采地段有关的边界构造线的 平面位置,应控制在100m 以内。

(3)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落差大于或者等于20m 的断层;详细查明矿井 首采区和延深水平首采区落差大于或者等于10 m 的断层;地震地质条件好的区 块,应开展三维地震勘探,查明落差大于或者等于5m 的断层。

(4)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厚度及其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真实可 靠地反映煤层形态;控制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包括煤层因受岩 浆侵入、煤层火烧、古河流冲刷、古隆起、陷落柱等的影响使煤层厚度和可采性 发生的变化),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开采边界。

(5)构造简单、煤层稳定的井田,煤层底板等高线应控制在10m 以内,其 他井田应控制在20m 以内;严密控制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在掩盖区,隐藏 煤层露头线在勘查线(测线)上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75 m 以内,控制主要可采 煤层的风氧化带界线。

(6)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预测开采时发生突 水的可能性和突水危险区域,调查掌握井田及周边老窑、小煤矿、生产矿井及采 空区的分布现状、积水范围及积水量。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确保煤矿安全的条 件下,应采用煤矿地下水水库技术储存利用矿井水资源。

(7)查明煤层瓦斯(煤层气)地质条件,分析井田内煤层气赋存地质特征,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进行煤层瓦斯基础参数的测定工作;确 定瓦斯地质单元,并将煤层气作为重要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并做出相应评价;

(8)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的工程地质特征、煤的自燃趋势、煤尘爆炸 危险性、冲击地压及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尤其是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 区,并做出相应评价。

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 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开展露天煤矿补充地质勘探工作和条件的规定。

露天煤矿地质资料是露天煤矿设计和施工的重要依据。与井工煤矿一样,露 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详也会给露天煤矿设计和生产带来巨大影响。

按照采剥、运输、排土等工程设计的需要,露天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1)原勘探程度不能达到露天煤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

(2)未进行专门工程地质勘探,未开展边坡稳定性评价或影响边坡稳定性 地质因素和影响程度不清。

(3)软弱结构层(面)不清或勘探程度不够,不能满足生产和建设需要;根据边坡岩移监测资料确定的不稳定边坡区域。

(4)露天开挖过程中,出现地质异常或与预测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 停止作业,及时进行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地质补充勘探完成后,应提出阶段性工程地质专题报告,并报上一级机关审 批。报告的主要图纸资料,包括工程地质综合平面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典型滑 坡平、剖面图,专门巷道素描展开图,工程地质水平切面图,工程地质钻孔柱状 图,与边坡稳定有关的邻井的井上下对照图,岩石力学试验成果表,岩石其他物 理试验成果表,露天煤矿历次滑坡统计表。

为保障露天煤矿安全开采,煤矿地质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查清矿田内的地层、地质构造、煤质及变化规律和水文地质条件。

(2)掌握开采技术境界外(边缘、深部)的煤炭资源情况,保持高级储量 的比例符合要求。

(3)对露天边坡稳定性进行评价,揭示影响边坡稳定性地质因素。

(4)查明软弱结构层(面)分布,根据边坡岩移监测资料确定不稳定边坡 区域。

(5)对有工业价值的其他有益矿产做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简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 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 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简设计深度以下30 m 。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简检查孔距井简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 且不得布置在井简范 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 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 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 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 剖面。

【解读】本条是关于施工井筒检查孔设计和测试要求的规定。

在新井开凿之前,为了满足井筒和主要运输巷道设计施工的需要,正确地掌 握井筒剖面,编制施工设计方案,查明并巷所在位置的岩层、煤层、构造及水文 地质情况, 一般必须打井筒检查钻孔。在开凿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巷道时,为了 确保主要井巷工程的质量,正确确定主要运输巷道的位置和方向,有时需要打层 位控制钻孔。

井筒检查孔除应满足定向钻孔的一般性技术要求之外,应全孔取心,查明井筒位置完整地质剖面和分层测试分析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参数。

井筒检查钻孔应全部进行全孔数字测井;对于特殊地质条件或有特殊地质任务的层位应进行井温、水流量的测量及全波列与超声成像测试。

1.井筒检查孔布置

(1)井筒检查孔的数量应综合考虑拟建井筒矿井地质类型和设计施工要求 确定。矿井地质类型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十条划分。工作量参考如下:①竖井:地质类型简单的矿井,每个井筒1~3个孔,地质类型中等的2~4个、 地质类型复杂的3~5个;②斜井:地质类型简单的矿井,井筒斜长每1km布置 1~3个孔,地质类型中等的2~4个,地质类型复杂的3~5个。

(2)勘探孔位置以既不影响井筒施工又不偏离井筒太远为原则。远离井筒 的钻孔,应当能够反映井筒的水工地质条件;特殊情况下需要在井筒内布置的勘 探孔,应有严格的封孔或预防措施。

(3)勘探孔的孔深要求是考虑到目前建井深度普遍增加,水文地质和工程 地质条件偏于复杂,并综合考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中地质补勘钻孔深度的 要求综合确定。

(4)井筒检查孔的技术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实际工作时还应考虑设计和施工具体要求,并满足《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1990) 对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的相关要求。

2.检查钻孔的地质报告检查钻孔的地质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沿井筒中心线的预测地质剖面。

(2)井筒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含水层组数量、含水层组的埋藏条件、静 水位与水头压力、涌水量、渗透系数、水质、水温、含水层间及与地表水的联 系、地下水的流向及流速等。

(3)井筒通过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埋藏条件和断层破碎带、老空区、溶洞、裂隙的特征以及新生代典型土层的力学性能试验资料。

(4)井温曲线。

(5)井筒穿过煤层的有害气体涌出资料。

(6)钻孔测斜资料及测斜图。

(7)钻孔实测图及封孔资料。

第二十六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 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 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 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解读】本条是关于新建矿井开工前应开展的矿井地质工作的规定。

新建矿井开工前进行地质资料核实,确保地质资料的可靠性,对于有效地指 导井筒设计和施工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检查钻孔所获得的资料是建井施工 的依据,要求资料完整、准确可靠。对井简检查孔的资料进行复查,确保检查孔 取得的地质资料能够代表井筒所在地的实际地质情况,可以避免在实际施工过程 中遇到与之前勘查资料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影响施工进度,增加施工成本,甚至 需要更改设计方案的情况,减少财力与人力的浪费。

通过核实钻孔的位置,使实际施工的位置与设计的位置保持一致,避免出现 偏差,影响后期井巷的施工。对封孔的质量进行检查,避免在施工的过程中,由 于封孔质量不过关,将不同含水层的水导通,导致钻孔变成人为导水通道,以免 影响井筒的施工,增加井筒的维护成本,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造成威胁。对采空区 进行调查,可以确定采空区的地理位置,避免井筒在采空区上方施工,可以保证井筒的稳定性及减少后期的维护成本。

调查邻近矿井的生产情况与地质资料,可以有效地掌握井简所在位置的地质 情况与相邻矿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而可以把握区域地质条件,为认识井筒所 在地的地质特征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将相关的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能 够及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展情况,为分析相邻区域的开采对本井筒的影响因素提 供参考,当相邻矿井的开采出现对井筒不利的因素时,需要及时采取相关揩施补救,避免对井简产生危害。

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主要目的是掌握井巷与 井筒之间的联系情况,分析相关的地质构造可能对井筒产生的影响。当有含水层 存在时,需要增加相关的防水措施,避免井简内出现涌水现象,从而保证井简的 正常施工及稳定性,将不利的因素降到最低。

由检查孔提供的地质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井简检查孔柱状图(含测井曲线)及沿井筒中心线的预测地质剖面图。

(2)井筒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含水层(组)数量、埋藏条件、静水位与水头压力、涌水量、渗透系数、水质、水温,含水层之间及与地表水的水力联 系,地下水的流向与流速,抽水试验图,含水层特别是主要含水层的裂隙特征、 裂隙率,结合勘探所做的水文工作预计井筒用水量等。

(3)井筒通过的土(岩)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埋藏条件和断层破碎带、溶 洞、井巷地质预测。

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 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解读】 本条是关于井筒施工期间的地质工作要求和井筒施工出现异常地质 因素时的规定。

井简施工期间对检查孔的资料进行验证,可以从更大的范围了解井筒所在地 实际地质情况,保证井筒施工过程中能够按照原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井筒施工过 程中取得的地质资料也是对检查孔资料的补充。检查孔的地质资料包括:井筒地 层,井筒构造,含隔水层水文地质特征,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断层 的导水性及其对矿床充水的影响,地表水、老窑水对矿床充水的影响,井简涌水 量预测,井筒水文地质勘查类型,井筒工程地质特征,井简岩石工程地质条件评 价,井筒工程地质勘查类型,煤质特征,瓦斯、煤尘、煤的自燃等。

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及时采取探测和预防 措施。

(1)根据井筒检查孔资料发现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 有重大变化或与预测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时。

(2)井筒通过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埋藏条件和断层破碎带、老空区、 溶洞、裂隙的特征以及新生代典型土层的力学性能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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