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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十个禁区 三十六个不准

安全管理十个“禁区”


1、综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时端头、尾三角区域。
2、综采工作面煤墙及刮板输送机区域。
3、综采工作面电气列车移动时下滑或倾倒区域。
4、综采工作面转载机前移时,转载机头两侧区域。
5、掘进工作面掘进机割煤时窝头至转载区域。
6、掘进工作面拉移皮带输送机尾时,皮带机尾至窝头区域。
7、绞车运转时,变向轮、钢丝绳受力区域及绞车前后。
8、运输、起吊大型设备可能滑落或倾倒的区域。
9、耙装机装载作业时,耙斗装岩运行区域。
10、实行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或其他巷道(盲巷、采煤工作面瓦斯巷等)。




安全管理三十六个“不准”


1、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没有贯彻学习,不准开工作业。
2、班前会必须安排好相应的安全措施。不参加班前会、情绪异常、精神疲惫、身体不佳的职工不准安排上岗。
3、严格落实持什么证上什么岗规定,不熟悉岗位标准化作业标准不准上岗。
4、新工人上岗培训不合格及没有签订师徒合同,不准人井。
5、采掘开作业点开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准开工。
6、单项工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和审批“单项工程开工安全责任书”,若情况紧急需处理时,必须向调度汇报,采取措施后,可执行现场“四位一体”开工作业制,否则不准开工。
7、严格执行“四不生产”原则,坚持“四位一体” 开收工作业制和“现场动态互联保” 制度,否则不准作业。
8、未进行超前探测或超前探测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不准进行掘进作业。
9、被穿越、跨越或贯通的巷道,没有提前加固或验收不合格,不准进行掘进作业。
10、 掘进工作面顶板发生变化、接近或揭露地质构造,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不准进行掘进作业。
11、巷道掘进或维修作业,未进行敲帮问顶、不实施超前支护或超前支护不完好不准作业。
12、作业平台搭设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
13、未进行“一炮三检”、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及放炮安全距离不足,不准进行爆破作业。
14、爆破作业时发生拒爆事故,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否则不准继续作业。
15、开拓掘进巷道爆破后,迎头煤溜未打设压压柱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
16、锚网支护巷道作业现场使用工具及矿压监测仪器不合格、不完好,且无备用工具,不准作业。
17、锚网支护巷道顶板离层仪进入危险区域,未采取措施,不准人员通行。
18、锚网支护巷道,锚杆(索)锚固力不足,致使预紧力矩达不到规定,原因未查清及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准继续掘进作业。
19、掘进工作面使用底皮带运料时,皮带拉线保护没有延伸至卸料处或不完好,不准进行运料作业。
20、掘进工作面转载拉线保护装置至窝头有非掘进机操作岗位人员时不准开机。
21、皮带运行机头、尾出现故障时,作业人员不准单独进行维修。
22、皮带、绞车和刮板输送机,机头、尾(地锚)压戗柱不按规定打设的不准开机运行。
23、任何人员不准乘坐皮带输送机,跨越皮带时必须走过人桥。
24、任何人员不准扒蹬运行的单轨吊、卡轨车,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25、运输绞车未经专业部门验收不准使用。
26、卡轨车的牵引车盘及制动车盘上不准装运任何物料及设备。
27、单轨吊悬吊装置、轨端阻车装置及单轨吊(猴车、卡轨车)制动装置不完好不准运行。
28、勾、销、绳、链环及绳套强度与起吊物件重量不匹配,不准拖拉起吊物件。
29、拖拉起吊物件时不准使用开口环和不上螺丝的锚链环。
30、不准用铁丝等物代替“U”插销或使用单腿插销。
31、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不完好及“三专两闭锁装置”不符合规定,不准进入窝头作业。
32、局部通风机风筒延挂不到位及瓦斯传感器挂设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
33、综采工作面安装退顶板锚索时,支架没有停止供液,不准上该支架顶梁上进行退锚作业。
34、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未进行验电放电及打设接地线,不准作业。
35、不准带负荷对电气设备进行分、合隔离开关。
36、严格执行“停电、送电工作票”制定,不准强行给有故障的供电线路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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