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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现场监理可通过哪些方式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在波澜壮阔的水利工程建设中,质量把控犹如坚固的堤坝,守护着工程的稳固与安全。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中监理机构肩负着至关重要的使命,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和施工环境等质量要素进行监督和控制。在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可以通过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一、旁站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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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需要,结合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2)监理机构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填写旁站监理值班记录。

3)除监理合同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或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并得到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旁站监理工作,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二、工程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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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承包人未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齐全的单元工程(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进行复核。

2)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送的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和有关资料,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方可签认。

3)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工作,并可通过平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试验结果。

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共同检查并核定其质量等级,监理工程师应在质量等级签证表上签字。

5)在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三、跟踪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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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跟踪检测的监理人员应监督承包人的取样、送样以及试样的标记和记录,并与承包人送样人员共同在送样记录上签字。发现承包人在取样方法、取样代表性、试样包装或送样过程中存在错误时,应及时要求予以改正。

2)跟踪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跟踪检测的频次分布,但应对所有见证取样进行跟踪。

四、平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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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机构可采用现场测量手段进行平行检测。

2)需要通过实验室进行检测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通知发包人委托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3)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平行检测的频次分布。根据施工质量情况需要增加平行检测项目、数量时,监理机构可向发包人提出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当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自检试验结果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在水利工程建设的征程中,监理机构通过旁站监理、工程质量检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一系列严谨而有效的质量控制举措,全方位筑牢质量防线,为水利工程的稳固、安全和长效运行保驾护航,让涓涓清流在坚实可靠的工程保障下,润泽大地、造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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