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公告﹝2019﹞9号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我部决定开展2019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首次申请、增加专业和晋升资质等级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首次申请、增加专业和晋升资质等级。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通过网上审批服务大厅申报后生成); 3.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和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自申报之日起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监理工程师具备高级职称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 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属退休人员的,可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文件;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2016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20日之间承担的监理业绩。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复印件)、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以及业绩汇总表(需注明工程等别、合同额、承担时间等内容)。 申请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准备有关文件、劳动合同、保险凭证、监理合同等原件,以备查核。 登录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按需申报资质,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完善企业相关信息用于证书制作,请务必保证完整、准确。同时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登记监理单位的人员和业绩信息,企业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单位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其中,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报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中的监理合同复印件与原件进行符合性查验,提出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在申报截止之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意见统一转报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申报单位即可分别向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于2019年11月21日前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申报材料转报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联系电话:010-63202229、632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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