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经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首次将“绿色矿山建设”写入法规,在立足保障资源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矿业绿色发展法治化方面填补了立法空白。《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开采,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损害。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采用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绿色矿山建设出现在法规中,意义不同寻常,标志着这项工作由企业自律、部门倡导上升到了法制层面。
峻峰监理-矿山、环境、水利水电服务专业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