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简称《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简称《编制要点》),加强对省市县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技术规程》提出,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突出承上启下和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任务,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矿业领域提出的重大部署,为市县级规划编制提供遵循;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作出全面部署,着力协调解决资源保障、保护、开发利用等重大问题,明确布局安排和准入要求,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指导地方矿业发展;要重点分析省域范围内矿产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总结上轮规划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明确预期性和约束性指标。规划期限为5年。
《技术规程》要求,规划文本须明确勘查开发保护区域布局、重要矿种勘查开发方向以及规划分区管理。同时,规划中要包含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业绿色发展、重大工程、规划实施与管理等内容。在规划中,除全国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指标属性由各省(区、市)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同时,规划须明确开发利用强度调控和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编制要点》提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突出精细管理和监管依据作用,细化规划管控措施,本着合理继承和创新发展相结合、做好衔接与落实、突出规划可操作性、坚持开门编制规划的原则,对本级审批发证(含上级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安排。
根据《编制要点》,市县级规划期限与省级规划一致。规划中,一要明确勘查开采调控方向、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和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二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优化开发利用结构,严格规划准入管理。三要突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此外,规划中还需明确重点项目及规划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