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入井前不许饮酒,要睡眠充足,保持充沛的精力,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
第2条 入井前要穿戴好井下所用的劳保用品,如作业服、安全帽、口罩、照明用具、矿靴等,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第3条 凡新入矿人员,须事先进行身体检查,有下列病症者不准入井:精神病、高血压、严重心脏病、四肢五官残废者、深度近视、职业病者。
第4条 严格按要求安全乘罐。严禁超员乘罐笼,严禁在罐笼内嬉戏打闹,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罐笼外,严禁将随身携带的工具等伸出罐笼,严禁乘坐装物料的罐笼,乘罐笼时严禁随意向井筒内乱扔东西。
第5条 严格按规范乘坐井下人车。
1、严禁超员乘坐人车。
2、严禁乘坐人车不关门、不挂防护链。
3、严禁乘车不听指挥,抢上抢下
4、严禁在两节车厢之间搭乘,严禁在机车头与司机挤坐在一起。
5、严禁在人车行进时扒上跳下。
6、严禁乘坐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平板车和材料车等人车以外的车辆。
7、严禁开车时不顾一切拣拾掉落在车外的东西。
8、严禁乘车时在车内站立、躺卧、睡觉。
9、严禁乘车时将身体或随身携带的工具等伸出车外。
第6条 入井行走时,遇有机车驶过,应迅速躲到安全地点,等到机车过后,方能继续前进。严禁在轨道中间行走
第7条 在兼作行人的斜巷内行走,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第8条 携带金属工具入井时,如钎子杆、撬棍、铁管等物,要注意机车架线和其他供电线路,以防触电。
第9条 入井后非机电人员不准触动电气设备。
第10条 禁止在电线或机车线上挂灯、衣服或其它物品。
第11条 禁止进入已封闭的采空区,不熟悉的地方,或没有指派的工作地点。
第12条 不准损坏各种安全设施。
第13条 不准在井下大声喧哗和做异常声响。
第14条 在井内行走时,要注意头上、脚下,正常情况下不得跑跳拥挤和打闹;
第15条 不准在井下明火取暖。
第16条 为保持井内清洁,不准在井下随地大小便,要到指定地点。
第17条 到各工作面去,必须注意爆破信号,不明情况,不得冒进。
第18条 正在放矿的漏斗处,禁止人员通过。
第19条 参加井下生产的人员,在作业前和作业中必须随时检查顶板、支架、通风及安全设施和设备是否正常,发现危险现象,应先撤到安全地点,并向值班人员报告。
第20条 登竖井梯子前应敲管或喊话,与上面人联系好。
第21条 一切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首先熟悉各作业面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
第22条 外来人员下井时,陪同人员必须寸步不离,做好全程的安全陪护工作,直至学习参观或工作结束,升井至地面后,监护工作随即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