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自然资源部日前印发《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全国勘查许可证号、采矿许可证号统一编码,并对出让登记情况及矿业权相关信息公示公开情况实行分级监测,切实提升矿业权管理信息化水平。
根据《办法》,全国勘查许可证号、采矿许可证号实行统一编码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提交矿业权登记相关信息后,即可获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统一编码。新立矿业权的,登记信息系统生成新的23位数证号;延续、变更、保留的,沿用原证号。分立矿业权的,先提交编码数据的矿业权沿用原证号,其余配发新证号。合并矿业权的,沿用合并主体矿业权或首次设立时间在前的证号。
实行统一编码制度后,将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出让登记情况及矿业权相关信息公示公开情况进行分级监测,监测分为全面监测和专项监测。自然资源部重点监测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情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本行政区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情况。监测范围主要是:法规规则的合规性情况,包括矿业权是否存在重叠情形,出让登记权限是否越权,出让方式是否合规等;编码数据修改情况,包括根据登记信息系统提示选择特定情形或进行补充说明,先不符合法规规则但经重新审查、完善编码数据后获得编码,修改登记信息数据及撤回编码等情形;登记信息系统提示异常的其他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重点监测的情形。
《办法》强调,自然资源部将每年对监测情况进行通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核实自然资源部反馈的疑似问题和通报的问题,对确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应按要求整改并跟踪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