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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又有新政策!在这范围内的尾矿库,将会被闭库销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尾矿库闭库销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根据省政府要求,为认真贯彻应急管理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和省应急管理厅等八厅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98号)精神,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等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我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实际,扎实做好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尾矿库闭库


(一)闭库范围。


1.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

2.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

3.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


(二)闭库设计。


1.尾矿库在闭库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2.闭库设计应对各种隐患作出可行的整治措施设计。设计重点应包括下列内容:


(1)坝体(包括初期坝、堆积坝和副坝)整治;

(2)尾矿库排洪系统整治;

(3)周边环境整治;

(4)完善监测设施;

(5)闭库后管理的要求。


(三)闭库参与单位。


1.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其它矿采选业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2.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


(1)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的闭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具有甲级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具有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其它矿采选业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2)四等、五等尾矿库的闭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具有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其它矿采选业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3)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含)以上或坝高超过60米(含)的尾矿库的闭库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甲级资质。


(四)闭库验收。


1.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2)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已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3)有完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及资料:

(1)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2)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3)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坝外坡坡比、尾矿粒度、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4)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

(5)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6)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7)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8)施工监理报告;

(9)其他相关资料。


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五)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闭库。


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并指定管理单位按要求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


(六)小型尾矿库闭库。


对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闭库,生产经营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闭库治理方案,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展闭库治理。闭库工程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闭库安全评估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尾矿库闭库销号


(一)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要在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委办提交闭库销号申请,市安委办要及时组织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设计单位、评价单位进行闭库销号现场核查,出具闭库销号意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实施销号。

(三)闭库销号后的尾矿库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闭库销号后的尾矿库,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再纳入数量统计。


三、闭库安全管理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是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减少尾矿库存量的重要举措,各市安委办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监管,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等相关工作。

(二)落实责任,确保成效。各生产经营单位或指定的管理单位要充分认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重要性,对尾矿库的闭库治理销号负主体责任,要加大安全投入,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做好闭库治理销号,落实闭库销号后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安全。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主动实施闭库、不按规定履行闭库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逾期未完成尾矿库闭库治理销号工作的,要依规对相关主体责任单位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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