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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质量管理

1、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及供应、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2、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3、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

4、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住工地。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发生变更时,项目法人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变更。

5、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

6、项目法人对其提供的工程建设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7、对主要材料、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按照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9、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投入使用。

10、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资料及法人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按规定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

11、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收集、整理技术文件和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

12、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5、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

8、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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