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石灰岩、砂石、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的认定工作,共同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