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消除隐患:
――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没有按规定使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的。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民爆器材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没有治理,以及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露天矿山企业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
――地下矿山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
――有自然发火倾向,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
――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没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
――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危库、险库没有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
――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闭库的。
――石油企业没有采取防井喷、防爆炸、防硫化氢中毒、防恶劣气象措施的。
6.对从业人员要强制性培训,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要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外包施工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要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必须按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条件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8.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2011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9.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把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要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设立班组安全员,建立班组安全生产台账,开展经常性的班组安全活动,提高班组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10.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露天矿山,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以上技术和装备,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的,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地下矿山要安装使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并在3年内完成。逾期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大力推广应用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系统、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非电起爆、干式排尾、尾矿充填及综合利用、等技术(工艺)装备。
11.加大企业安全投入和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力度。非煤矿山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保护、个体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科技研发,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
12.加快企业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强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的合作,通过合作办校、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加大对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管理等非煤矿山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快对非煤矿山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同时,要鼓励和扶持技术骨干在相关安全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开发研究。对在非煤矿山安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3.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依托大型矿山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建立省、市级区域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都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无能力建立的,要与周边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14.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工作体制机制。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具体情形见: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形)。对抗拒安全执法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