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10-12 作者: 点击:
一、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责任制、奖罚制和考核制。
二、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实行厂、车间二级管理承包责任制。尾矿库负责人为
尾矿库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厂长为直接责任人;尾矿库主任为尾矿库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三、尾矿库的安全检查,作为安全管理制度的一项管理内容,可分为四级,即: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
1、日常检查:车间、班组对尾矿库进行日常检查,交接班应有记录,并妥善保存。
2、定期检查:厂部组织有关人员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向主管领导报告,将有关资料归档;主管尾矿库安全部门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每年汛前、汛后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与汛期前一个季度提出尾矿库度汛方案报当地防汛指挥部,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3、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等灾害后,厂主管应组织有关部门及基层管理单位对尾矿库的安全状态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有关单位会同检查,检查结果应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4、安全鉴定:当尾矿坝堆积坝高度达到总堆积高度的一半至三分之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现行规范标准进行一至二次安全鉴定工作,其重点应为抗洪能力即坝体稳定性。
四、尾矿库安全管理内容:
1、尾矿排放与筑坝
(1)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放矿和回水的要求。
(2)尾矿库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3)每一期筑坝冲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
(4)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道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放矿应有专人管理。
(5)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
(6)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方框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分散放矿支管、导流槽伸入库内的长度和距滩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致远离坝顶处排放。
(8)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
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9)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层,减
少渗透和落水洞事故。
(10)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
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11)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
(12)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施:坝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2.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
(1)控制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水位;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
(2)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要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将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表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质,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通畅。
(3)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4)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5)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拦洪。
(6)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发生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内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7)不得在尾矿库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通道。
(8)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封堵或在隧洞支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3.排渗设施管理与渗流控制
(1)尾矿坝的排渗设施包括排渗棱体、排渗褥垫、排渗盲沟和各种排渗井等。在尾矿坝运行过程中如需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应经技术论证,并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2)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排渗设施的施工可参照《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3)坝肩、盲沟等应急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防止发生集中渗流。
(4)尾矿库运行期间以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
(5)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同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情况严重的,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4.尾矿库防震与抗震
(1)地处地震带的,尾矿库应制定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计划,内必须对尾矿库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
五、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应纳入正常生产计划,并列入安全生产、质量评比工作内。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方面做出贡献的管理、操作人员实行奖励。对于玩忽职守、违反管理规程的人员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六、设置专职或兼职尾矿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技术工作,其人员应具备尾矿库安全管理方面的基本专业知识,掌握尾矿库设计文件及有关规定,了解尾矿处理工艺流程,熟悉国家或部门有关标准及规定、规范等。
七、尾矿库操作是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