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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厅印发:《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加强规范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管理。

发布日期:2020-11-17 作者: 点击: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管理,发挥好专家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决策水平。日前,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进库专家条件,专家权利和义务,专家使用的情形、工作范围和程序,专家管理均进行明确要求。对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实行集中建库、分类设组、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办法》明确了申报专家的要求,特别是对专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业务水平及工作能力等有着“硬杠杠”条件设定。要求专家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同时要满足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要求法律专家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专业教授,且处理过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有关的案件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供过法律咨询服务。这些“硬杠杠”条件在本质上提升了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的整体素质水平。
《办法》对专家库设立工作制定了一套的工作流程,明确了“自愿申请—审核—汇总—厅长办公会审议—公告”各环节的具体要求,保证了聘任工作“透明、公开、公正”。同时,对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份要对推荐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或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按规定进行清理,同时调整补充符合条件的新申请人员进入专家库。
《办法》规定了专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什么情况下使用专家,专家的工作范围及使用程序,对专家的日常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明确告知其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明确了使用专家的10个情形、专家工作的6项主要内容和专家的使用审批程序。《办法》还指出,对业务处室使用相对固定的专家,除法律专家除外,届满五年应予以更换。
《办法》还规定了专家退出条款。专家在开展工作中,存在有规定5项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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