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井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03-03 作者: 点击:
为了吸取事故教训,防范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以下简称”动火作业”)引发事故,特规定如下.
1.可作业范围
井下岩石或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井下主要硐室指:井底车场、中央配电室、充电库、集中胶带巷煤仓;主要进风巷指:服务几个采区的集中轨道巷、胶带巷或专用行人配风巷;井口房内指:联通井下的进风行人井口、提升运输井口。
2.禁止作业地点
①煤矿采区口以里的所有井巷、硐室、煤仓、采掘工作面内;②在可燃性支护下;③井下运送火药的路线上和时间段内;④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⑤施工地点附近有瓦斯涌出的岩层或瓦斯积聚的地方;⑥通风系统不合理;⑦无风或风速达不到规定的;⑧矿井主要通风机停运期间和反风期间;⑨凡是在井上能预先处理或能上井处理的。
3.安全保障措施
(1)每次需要动火作业前,必须指定矿领导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由该领导组织现场跟工程,安排准备工作。
(2)每次动火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如果动火作业出现中断则必须重新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同一措施多处使用或同一地点措施多次使用。除全矿停产检修期间外,井下同时进行动火作业的地点不得超过2处。由措施编制人员负责将措施贯彻到每位参加施工的人员当中,并由每位人员签字留底。
(3)必须有矿领导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专责现场指挥。
(4)专职安检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本特殊工种资格操作证,具有从事本工种2年以上经验。在现场专门负责监督检查。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本特殊工种资格操作证,具有从事本工种2年以上经验。
(6)专职电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气工特殊工种资格操作证,具有从事本工种2年以上经验。专门负责电焊机电缆连接、通送电、电缆拆除等电气工作。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处于开启状态。
(7)专职瓦检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瓦检工特殊工种资格操作证,具有从事本工种2年以上经验。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处于开启状态。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每隔10分钟检查瓦斯浓度,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距作业地点20m范围内采用不燃性支护,无其它可燃物或瓦斯积存。一旦瓦斯浓度超限或停风时,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8)气瓶摆放在施焊点的下风侧,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以上。
(9)现场必须有供水管路或不小于0.3m3的水箱,备有至少2个灭火器,并有专人负责洒水。
(10)在井口房、井筒、倾斜巷道、设备上方进行动火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收集火星。登高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11)在煤仓上部、下部、煤仓内等可能积存瓦斯的部位进行动火工作,施焊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煤仓必须放空、仓内严禁有存煤,经调节通风系统,确认在煤仓内有固定风流风向,瓦斯检查员携带2m胶皮管检查煤仓的上、下风流的瓦斯浓度均小于0.5%。地面选煤厂煤仓等产生瓦斯的地点进行动火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2)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内的回采、掘进、钻孔、支护及其它所有可能扰动煤层的作业,施焊地点上风侧严禁进行采掘、打钻、排瓦斯等产生瓦斯的工作,否则严禁开工作业。
(13)动火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必须再次用水喷洒,施工负责人认真检查并指定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并汇报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