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全整理!禁止及限制井工煤矿使用的10类设备及工艺!赶紧自查
发布日期:2021-03-15 作者: 点击:
近期,
国务院安委办发布相关通知,
明确矿山企业严禁使用淘汰设备工艺。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近期矿山事故多发,连续发生湖南耒阳源江山煤矿“11·29”透水、重庆永川吊水洞煤矿“12·4”火灾等两起重大事故,山东烟台一个多月内发生栖霞笏山金矿“1·10” 重大炸药爆炸事故、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也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不牢,安全生产责任悬空,外包工程管理混乱、以包代管只包不管,违规动火、违规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等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吸取教训不深刻,整改措施浮于表面,没有抓住根源性、本质性问题,没有真正落实到基层和企业,导致屡屡重蹈覆辙。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深刻汲取近期多起矿山事故教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有效管控矿山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爆破和动火作业
矿山企业违规运送、存储、发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矿山企业未制定并落实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井下炸药库不符合设计规范的,放炮员未持证上岗的,煤矿未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从重处罚。
矿山企业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矿山企业违规在井口和井下进行动火作业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从重处罚。
二、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工程
矿山企业矿井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处罚。
已确定关闭的矿井以回撤名义擅自组织生产或将回撤工程委托发包给无资质企业的,予以立即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罚。
矿山企业或者控股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矿山安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以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并依法依规追究上级公司责任。
三、严禁使用淘汰设备工艺
矿山企业违规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玻璃钢或者违规使用干式制动无轨胶轮车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矿山企业使用纳入安标管理但未按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设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煤矿井下使用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四、严禁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因投入不足导致隐患治理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矿山有严重水患未按规定采取“三专两探一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和钻探进行探放水,发现透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有效措施的,煤矿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令立即改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五、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矿山企业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立即采取限产措施,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煤矿采掘失调以及瓦斯应抽未抽或者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有关部门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责令立即改正,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矿山企业证照手续不全或者证照到期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停产整顿矿山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立即关闭。
煤矿超层越界破坏保安煤柱的,矿井隐瞒作业地点逃避监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处罚。
七、严格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管理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信息逃避监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在运行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八、严格带班下井和安全教育培训
矿山企业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煤矿未按规定配齐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等“五职矿长”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九、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矿山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依法给予吊销证照或关闭等处罚。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地方各级安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抓好上述“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的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以此为重点开展矿山安全大排查,坚决遏制矿山事故多发势头。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是将非煤矿山安全纳入国家监察范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仍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履行自身职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将关闭矿、停产矿、技改矿、基建矿与生产矿、尾矿库等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深入基层明查暗访,动真碰硬查问题、促整改,把各项安全责任措施落细落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对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抓紧抓实相关领域矿山安全工作;各地要积极推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标准的矿山淘汰退出,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矿山。对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非法矿山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以及违规供电、违规供应民爆物品造成事故的,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各地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国家矿山安监局煤矿安监司印明昊,010-64463186、6446303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另外,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天利煤矿曾发生过一起因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单体液压支柱π型钢放顶煤工艺,而导致10人死亡的重大顶板事故。
发生于2020年9月27日的重庆松藻煤矿的重大火灾事故,也存在皮带磨损严重、阻燃性能不合格等问题。
据了解,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本次涉事皮带生产商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为降低成本、牟取非法利益,自2016年1月起,将按HG/T3973-2007行业标准生产的一般用途钢丝绳芯阻燃输送带,冒充为符合MT668-2008行业标准的煤矿用钢丝绳芯阻燃输送带,销往了全国12个省份。
矿用设备及工艺是否符合标准,
影响着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
近日,
山东煤监局对国家规定的
禁止及限制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进行了分类整理,
赶紧对照自查!
01、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一)供配电设备
1.采用DW10断路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采用DW80空气断路器的馈电开关,BKD9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PB2、PB3、PB4型矿用防爆高压开关。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启动器,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启动器,QC8、QC10、QC12系列电磁启动器。
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综合保护装置,JDB电动机综合保护器,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
4.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
5.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油断路器,非阻燃电缆,铝包电缆,铝芯电缆(井下低压电缆禁止使用)。
(二)电动设备
6.BJO2、BJO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v及以下)。
7.电动锚杆钻机,煤电钻,支腿式电动凿岩机,煤矿用划片式空气压缩机,井下活塞式移动空压机,干式混泥土喷射机。
(三)提升设备
8.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JKA型、KJ型、XKT型、JTK型矿井提升机,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
9.TKD型绞车电控,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
10.老虎口式主井箕斗装载设备,定量斗式主井箕斗装载设备。
(四)运输设备
11.非防爆运输机车(除低瓦斯矿井进风主要运输巷和采用专门措施的高瓦斯矿井进风大巷外,禁止使用),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2缸及以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使用电阻调速的防爆特殊型电机车、架线式工矿电机车,普通轨斜井人车。
12.无轨胶轮车工作制动使用的干式制动器,架空乘人装置用蜗轮蜗杆加速器、架空乘人装置用铸造抱索器,15kg/m及以下钢轨,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排气标准在国II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机。
(五)通风设备
13.非阻燃抗静电风筒,辅助通风机。
(六)排水设备
14.6DA多级泵。
(七)通信照明及防护装备
15.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防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
16.单光源矿业安全帽灯,防爆特殊型矿灯,井下照明白炽灯,使用白炽灯的矿灯,使用普通白炽灯的防爆灯具。
17.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负压氧气呼吸器。
(八)支护设备及工艺
18.ZYZ、ZY3型液压支架。
19.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九)开采工艺
20.仓储式采煤、巷道式采煤、高落式采煤,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工艺,采用滑移、悬移支架放顶煤工艺,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进式采煤方法。
21.吊桶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凿井法。
(十)其他
22.钴酸锂离子蓄电池,煤矿井下输送瓦斯用玻璃钢管材。
23.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导爆管、普通导爆索和火雷管。
24.皮带机皮带钉扣人力夯砸工艺。
02、限制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一)供配电设备
1.S7动力变压器(限制范围:新产品不使用,发布时间:2015年7月10日)
2.继电器式过流保护装置(6kV及以上开关柜使用)(限制范围:新产品不使用,发布时间:2015年7月10日)
3.电磁式继电保护装置(限制范围:新产品不使用,发布时间:2015年7月10日)
4.阀式避雷器(限制范围:新产品不使用,发布时间:2015年7月10日)
(二)提升设备
5.矿井提升机制动系统十字弹簧控制压力的液压站(限制范围:新产品不使用,发布时间:2015年7月10日)
6.串电阻调速提升机电控装置(大型新建矿井禁止使用)。
(三)运输设备
7.钢丝绳牵引耙装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粉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巷和石门揭煤工作面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