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暴雨天气,施工项目应如何进行索赔及省人社厅出台十大举措助力灾后重建
发布日期:2021-07-30 作者: 点击:
河南郑州特大暴雨天气对施工项目已经造成了不可避免的损失,本次降雨已经从暴雨转化成为洪涝自然灾害,河南省全省防汛应急响应已提升至Ⅱ级,郑州市防汛应急响应提升至Ⅰ级,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对于此次不可抗力事件,施工方可以向建设方提出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工期索赔很清晰,就是找到建设方认可延长工期,从开始降雨时间到正式复工时间段内,统计出影响天数,写报告给建设方审批,双方认可后成为延长合同工期的证据;费用索赔比较复杂,需要考虑实际损失,并且考虑合同约定因素,列出索赔事项,双方确定赔偿价格。
一、考虑实际损失
因受此次暴雨影响,施工项目实际损失成本管理人员必须清楚,不得按照别人的范本抄来找到建设方赔偿。施工项目实际损失需要结合项目实际复工情况,以及项目所在地确进行确定。
房建施工项目的损失可按照基础施工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考虑,项目进度到哪个阶段就要考虑哪个阶段的赔偿。其中暴雨对基础施工阶段影响较大,修复比较因难,例如基坑施工时,土壁支护影响最大;基础底板钢筋绑扎完成时,需要拆除钢筋网片清理淤泥,重绑扎钢筋;基础底板防水完成时,由于地下水位浮力会将防水破坏。
关于基础支护下一步采取措施,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开区分站发布通知:关于规范建筑工地基坑降水的紧急通知。根据专家建议,现对建筑工地基坑降水提出如下要求:
1.所有深基坑不能急于降水,抽水会造成水力差;
2.立即进行地表、坑外地下水位及房屋监测,并与原始数据进行对比,同时加密监测点及监测频率;
3.基坑周围有建筑物或居民区的,严禁进行降水。经专家论证并采取措施后,才可再进行逐步降水。
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基坑支护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专家评估和修复方案甲乙双方均进行确认后,方可进一步确认赔偿费用。
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要影响到已经进场的工程材料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比如水泥库被水淹没、临时水电被水冲掉、地下库泡水、脚手架体倾倒等,修复费用相对来说较少。
装饰装修施工阶段主要影响到外檐墙面的半成品构件质量问题、吊篮架体、现场内排水、清理防疫等,修复费用相对来说最小。许多项目因施工质量问题,反而在暴雨过后显现出来,比如回填土未夯实,经过暴雨冲刷,出现散水下沉情况;地下室外墙漏水、屋面漏水等情况;门窗塞缝处倒灌雨水情况等。
现场实际情况要去施工现场核实确认,编制修复方案再报送建设方,双方确定费用后最终办理结算。
二、考虑合同约定因素
合同约定因素分为三种情况:已经约定清楚、未约定清楚、约定此类情况不明确。在合同中约定清楚的,要遵循合同原则不能索赔,投标报价中包括此次暴雨影响,施工方提出任何赔偿方案都不会得到支持;未约定清楚和约定情况不明确时,可以参考清单计价规范或标准施工合同范本中的不可抗力,编制索赔文件递交建设方确定。
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定:
3.2 计价风险
3.2.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 9.11 条的规定执行。
9.11 不可抗力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清单计价中很明确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对于基坑支护评估方案和修复,有详细的设计图纸,应为工程本身的损害,为发包人承担;脚手架修复、临时道路修复、现场场区内的临时设施是施工组织措施,应由承包人承担。
三、列出索赔事项
索赔事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列项,施工总承包责任是材料采购和组织施工,围绕这两个责任依据清单计价可以分别列项。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清理、修复、防疫、管理人员及保安人员工资、防汛措施、后期赶工措施等可列项,具体如下表:
实际损失工程量计算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量取,监理方、建设方、施工方要在现场签认工程量。对于预估损失工程量和修复工程量确认需要有估算依据,合量计算出工程量,也可以依据供货数量确定工程量。
例如房地产项目甲分包情况,基坑支护属于甲分包项,赔偿施工方的费用只有配合甲分包完成修复的配合费用。在此建议要由甲分包人牵头发起赔偿事件,施工方辅助完成。
涉及到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认定,可以依据合同中已有的工料机单价参考写入赔偿内,如果合同中无参考,可以依据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进行编制。涉及到的特种工序和特殊材料,需要在建筑市场询价或者供应商报价采购。
7月29日,河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印发支持受灾地区防汛救灾、灾后重建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十大举措助力受灾地区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
一、积极实施就业援助。各地依托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建立受灾地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监测数据库,形成“受灾困难人员帮扶清单”,举办“抗灾情稳就业”专场招聘活动,精准提供就业服务。将救灾和灾后重建中的卫生防疫、废墟清理岗位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安置因灾有返贫风险的脱贫人口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加强沟通协调,鼓励引导水利、交通、房屋、农业基础设施等灾后重建工程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务工,帮助群众就近就地就业。(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局、农民工工作处、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有序组织外出务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介绍受灾群众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介绍成功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深化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地劳务协作。积极组织“豫见·省外”系列活动,加强对接,有序组织受灾地区人员外出务工。(责任单位:农民工工作处、就业促进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优先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帮助尽快落实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受灾地区遇到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帮助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防范创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提供应急续贷帮扶。依托大众创业导师团,组织开展对受灾地区小微企业的创业辅导活动,对接创业资源,帮助小微企业恢复和扩大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局、农民工工作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建立失业保险周报制度,出现大规模失业和基金缺口时,适时拨付省级调剂金,确保“保生活”资金发放。经省政府同意后,全省暂统筹失业保险基金1亿元,对受灾严重、有稳岗需求的市县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失业保险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灾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结合“万人助万企”活动,继续落实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建立“受灾企业缺工清单”,支持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服务系列活动,实施重点帮扶。支持区域相近、行业关联、工种匹配的企业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受灾员工依法依规、就近就地调配。(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局、劳动关系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省社会保险中心、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就业意愿和培训要求的受灾群众加强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就业去向的受灾群众,实行免费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全额补贴。对脱贫人口、“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按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标准执行,其中市外省内参加培训的,每人再给予300元一次性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政策框架内,积极申请国家级基地项目,推动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向受灾地区倾斜,用于扶持灾区重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就业促进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落实救灾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开辟工伤待遇支付便捷通道,对在防汛救灾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时,简化程序、特事特办、随报随办,及时足额兑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责任单位:工伤保险处、省社会保险中心、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发挥技工院校专业优势。积极组织技工院校参与灾区汽车、农机、电器等抢修维修工作。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开设涉农专业,加大对灾区重点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的招生力度,落实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政策。摸排受灾地区户籍技校在校生底数,采取减免住宿费、发放补助、联系勤工俭学等方式,减轻生活负担。(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稳定受灾地区企业劳动关系。支持受灾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协商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脱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对因灾情未能及时返岗上岗的职工,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强化企业规模裁员监测,指导企业规范裁员程序,完善裁员方案,有效防范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劳动关系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