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达标矿山,必须在2年内完成整改,未整改完成将依法注销
发布日期:2021-09-27 作者: 点击: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矿产资源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通知》明确,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矿业权人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出具意见,核实意见有效期1年。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权限内矿业权到期前主动提示制度,对120天内到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门户网站公告相关信息,并提醒矿业权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自治区登记权限内的矿业权,各地(州、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在许可证到期90天前主动联系矿业权人,确保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通知》要求,对新立的采矿权,范围、生产规模等发生变更及原评审通过方案适用期届满的,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为《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通知》印发前已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继续有效。
《通知》指出,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时,现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需要修编,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0个工作日的,申请人凭相关材料可先行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待修编批复后颁证。对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最低生产规模标准的矿山,须在2年内完成整改。未整改完成的,商请当地政府进行关闭并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新立和延续正常生产的采矿权,根据储量和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大型15年、中型10年、小型5年办理,服务年限不足的按实际服务年限办理。《通知》印发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依矿业权人申请补齐相应年限;停产超过2年的每次延续有效期2年,转入正常生产后再按规定办理。
《通知》强调,加强探矿权人勘查投入、项目实施等管理,严厉查处“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矿业秩序;重点加大对设立超过15年以上的探矿权核查力度,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违规行为;申请第三次保留探矿权的,应按登记权限督促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切实解决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出具矿业权调查核实意见
(一)调查核实内容及时间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矿业权人申请后,应当出具回执单,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出具调查意见。调查核实意见有效期限为1年,内容主要包括:申请的矿业权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耕地、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等禁止勘查开采区域重叠情况,矿业权人是否存在矿产资源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情况,矿业权人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矿业权是否存在争议及解决情况,与地(州、市)、县(市、区)颁发的矿业权重叠情况,明确是否同意矿业权人办理登记申请。
不得在出具意见时增加前置条件和与调查核实无关事项,以及“搭车”收取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因不可抗力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提交申请的,需核实并说明原因。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出具的,自然资源厅将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
(二)建立提前提示服务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权限内矿业权到期前主动提示制度。对120天内到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时在门户网站集中公告矿业权项目名称、矿业权人名称、许可证号、有效期和到期剩余时间等信息,提醒矿业权人按期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自治区登记权限的,各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到期90天前主动联系矿业权人,确保矿业权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登记资料。
二、实施“三案合一”
对新立采矿权,范围、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发生变更以及原评审通过的方案适用期届满的采矿权,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为《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继续有效。仅修编生态保护修复内容的,按原要求组织评审。
三、调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修编和提交要求
(一)以下停产矿山暂不修编
1.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的非煤矿山,限期2年内予以整改,暂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常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待调整生产规模时,按规定编制。
2.法院查封、拍卖以及纳入整合的矿山,暂不编制《方案》,正常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仅限变更采矿权人)登记手续,待法院解封、采矿权变更、整合完成后,需继续生产的,按规定编制。
3.按照自治区煤矿分类处置要求,不再实施机械化改造暂保留的、具备条件升级改造的、列入关闭名单但暂保留的、南疆边远缺煤地区少量保留不开采的、列入“十三五”煤炭规划建设项目需提高生产规模的五类停产煤矿,申请延续时暂不编制《方案》,待采矿权人根据国家批准的规划办理采矿权登记时,按规定编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
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延续时,现有《方案》需要修编,且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限不足30个工作日的,申请人凭委托编制合同或限期完成编制承诺书,先行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待修编《方案》批复后颁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核实需要修编《方案》的矿山企业,主动服务、书面提醒,督促采矿权人及时编制《方案》。
四、加快退出不符合最低生产规模标准的矿山
对达不到国家及自治区最低生产规模标准的矿山,要求2年内完成整改,未整改完成的,商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后,按规定依法予以注销采矿许可证。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整改完成的,顺延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
五、合理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新立和延续正常生产的采矿权,根据储量及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大型15年、中型10年、小型5年办理,服务年限不足相应年限的,按照实际服务年限办理。本通知印发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依矿业权人申请补齐相应年限。停产超过2年的,每次延续有效期2年,转入正常生产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加强监管依法查处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勘查行为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上下协调联动,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进度,对探矿权人勘查投入、项目实施等履行义务情况加强管理,严厉查处“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矿业秩序,盘活矿产资源。各地要重点对设立超过15年以上的探矿权加大专项核查力度,对存在“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通过“合同+承诺”管控约束、加强常态化监管,依法依规督促矿业权人履行责任义务。
(二)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严格落实探矿权保留有关规定,申请第三次保留探矿权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登记权限,督促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加快办理完成采矿登记手续并及时开发利用,未办理完成的,探矿权不予保留,因不可抗力政策性原因无法转采的可以继续保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通知实施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与国家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