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三违”行为汇总
发布日期:2023-02-14 作者: 点击:
1个体劳动防护
1.1未按规定穿戴好本岗位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1.2下井时,不按规定携带照明灯具。
2违反劳动纪律
2.1擅自更改或不执行派班指令;
2.2违反派班纪律屡教不改;
2.3损坏安全管理设施的;
2.4在易燃易爆场所、罐笼内、设备检修场所吸烟;
2.5损坏通风设施;
2.6酒后上岗、班中饮酒;
2.7脱岗、串岗、提前离岗;
2.8上班期间打架斗殴;
2.9在井下睡觉或在井下不安全场所休息;
2.10拒不参加派班或安全活动;
2.11不遵守乘罐制度,且不听劝阻;
2.12辱骂安全管理人员;
2.13当有违章行为发生时,在场人员未及时制止;
3爆破作业违章行为
3.1在与空区相通的作业点,未设置安全警示或防护等安全设施;
3.2大孔装药时无技术员现场监督;
3.3大孔装药时不用绳子吊装,向下抛掷炸药;
3.4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场所未设警戒;
3.5爆破后未及时撤除警戒;
3.6凿岩作业的同时进行装药;
3.7工作结束后,未将剩余的起爆器材交回爆破器材库;
3.8进入漏斗内进行顶炮或进入采场进行装炮;
3.9爆破闸刀与爆破点之间的距离未达到安全距离;
3.10爆破时,对周边可能造成破坏的设施未进行有效防护;
3.11爆破时,不使用专用爆破闸刀;
3.12大爆破准备或实施等工作未及时到位,造成大爆破时间推迟;
3.13爆破后,风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通风,或风机出现故障后未及时交班;
3.14炸药、雷管混装背运;
3.15响炮后,未达到规定时间后进行验炮;
3.16爆破时,采用明火点炮;
3.17爆破器材存放点不符合安全规定;
3.18爆破器材记录不规范或假记录;
3.19爆破器材帐物不符;
3.20易燃易爆场所未设置消防器材;
3.21消防器材失效未及时更换;
3.22单人从事爆破作业;
3.23爆破后,未进行彻底通风后进入作业现场;
3.24站在台车上装药;
3.25作业面无可靠照明;
3.26火工品存放点放置杂物;
3.27大爆破作业前,无硐室安全检查、处理、清理记录。
4顶板检撬作业违章行为
4.1作业面无找顶钎;
4.2作业前未找顶问帮;
4.3撬碴时,无人监护;
4.4用台车、铲运机进行撬碴。
5充填作业违章行为
5.1 充填记录填写不规范;
5.2 充填料制备不按操作程序进行;
5.3 井下巡查不到位;
5.4 发现跑砂、漏砂不处理,不汇报;
5.5 充填巡查不戴防毒面具;
5.6 充填前后,充填管冲洗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5.7 安装采空区滤水管时,强行牵拉,野蛮施工。
6溜井管理违章行为
6.1 溜井未及时安装格筛;
6.2 溜井内倒放杂物(泥浆、砂浆、铁器、毛石等)和水等;
6.3 溜井内倒放大块矿石;
6.4 运矿时,放空溜井;
6.5 溜井口无照明,或照明损坏后未及时修复;
6.6 溜井口无警示标志牌,或标志牌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故障修复时间为24小时内);
6.7 交班时,溜井口未挂防护栏杆;
7检修作业违章行为
7.1 设备点检记录不全,不规范(每次);
7.2 检修前未进行安全确认;
7.3 电气设备接线绝缘不良、无接地、无漏电保护;
7.4 现场内的危险场所无警示标志;
7.5 现场内孔、洞无挡板、盖板;
7.6 检修现场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7.7 电气设备检修未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7.8 高压设施检修时未执行工作票制度(仅110KV总降执行);
7.9 单人检修,无人监护;
7.10 高处作业前,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7.11 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
7.12 在禁火区内动火前,未办理动火许可证;
7.13 动火时,未采取可靠保护措施;
7.14 动火结束后,未清除现场遗留杂物;
7.15 气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不足5m;
7.16 气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明火不足10m;
7.17 氧气瓶、乙炔瓶滚动搬运;
7.18 行车工斜拉歪吊;
7.19 在吊起重物的天车下面行走;
7.20 跨越运转的皮带或其它运行设备设施;
7.21 启动已停机挂牌设备;
7.22 卷扬、信号工等关键岗位,交其他人员操作;
7.23 在动力空压机站、卷扬机房、信号房、油库等场所,未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8无轨设备及机动车辆违章行为
8.1 超速、超载行驶;
8.2 拐弯或倒车时未鸣笛和未减速;
8.3 搭乘无关人员;
8.4 未按指定地点停车;
8.5 运行时闯红灯;
8.6 下坡时空档滑行;
8.7 不符合安全要求,病车运行;
8.8 机动车辆无有效通行证行驶;
8.9 无有效驾照的人员驾驶机动车辆;
8.10 无轨设备司机作业前或间隔作业超过30分钟,未徒步检查行车路线;
8.11 在较窄的巷道内,遇见行人未停车让行人先行通过;
8.12 行车中未保持安全距离;
8.13 将无轨设备交与他人驾驶;
8.14 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三角掩木;
8.15 无轨设备或机动车辆启动前未示警;
8.16 无轨设备或机动车辆未熄火时,司机离开驾驶室;
8.17 铲运机未将铲斗放下后熄火。
9定置管理违章行为
9.1 炸药、起爆器材、充填材料未定置摆放;
9.2 行车路线上有大块矸石、铁件等未及时清理;
9.3 风管、水管、电线、电缆敷设不符合安全要求。
10有轨运输违章行为
10.1 未按规定检查电机车的灯、铃、刹、连接器、过流保护装置;
10.2 司机离开工作驾驶室时,未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钥匙、扳紧手刹;
10.3 司机在行车过程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10.4 10t电车制动距离超过40m或10t以上电车制动距离超过80m;
10.5 非机动车辆未经允许进入主运输巷道;
10.6 非机动车辆经允许进入主运输巷道时,未及时在有效范围内设置警戒或发出有效信号;
10.7 列车通过弯(岔)道、矿仓、坡度大的区段,前方有障碍或有行人时,未减速、未发出信号、未开前大灯;
10.8 发现前方有异常情况未立即停车;
10.9 电车未停稳前摘挂钩;
10.10 电机车超速行驶;
10.11 电机车无照明、喇叭、制动不灵;
10.12 电机车车头运送爆破器材或列车载人;
10.13 在卸矿桥及矿仓两侧上下人员;
10.14 电机车司机上岗时不带操作证;
10.15 信号工未坚守岗位。
10.16 将电机车交与他人驾驶。
11电耙作业违章行为
11.1 电耙开动前没有确认电耙道内是否有人的,未空载运转三十秒后就开始作业的;
11.2 电耙绳接头超过25厘米;
11.3 电耙启动时,先按启动按钮,后用铁壳闸刀送(断)电的;
11.4 电耙阻力过大而强制运行的;
11.5 电耙两个刹把同时按下的;
11.6 电耙立柱不稳而开车的;
11.7 漏斗口上方有浮石,未及时处理;
11.8 开动电耙前未检查顶柱及电器设备;
11.9 电耙安全设施不全;
11.10 电耙周围杂物太多;
11.11 下班后,闸刀手柄未拉下来。
12电气设备违章行为
12.1 开关无盖;
12.2 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12.3 开关板设置不合要求的;
12.4 电缆和照明线的悬挂或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2.5 电缆与铁质风(水)管交叉敷设,或平行敷设安全距离不足。
13人行道违章行为
13.1 人行道架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2 人行道平台的选料、架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3 人行道照明未使用36v安全电源。
14中孔装药作业违章行为
14.1 用金属重物敲击桶体;
14.2 装药器与地面之间垫有绝缘材料;
14.3 装药时,输药管口直接面对人体。
15采场管理违章行为
15.1 采空区边界区域无明显标识;
15.2 采空区边界区域无安全防护网;
15.3 在采场底部结构放置杂物。
16凿岩作业违章行为
16.1 打眼工进入工作面未先做好四件事:检查通风、检查和处理顶(帮)浮石、喷雾洒水(冲洗工作面15米)、检查处理盲炮;
16.2 打干眼、老眼;
16.3 开风、水前未先联系好,风、水管接头不牢固;
16.4 跨骑在凿岩机上进行打眼;
16.5 打眼时未随时注意顶、帮板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未及时停机处理。
17通风防尘违章行为
17.1 凿岩时,未湿式作业;
17.2 掘进爆破前,未对通风设施进行必须的安全防护,而导致通风设施损坏;
17.3 掘进爆破后,未进行二次通风;
17.4 爆堆未洒水而直接铲装;
17.5 损坏通风仪器、仪表;
17.6 压入式通风时,风筒口距作业面超过20米(规定小于15米);
17.7 风机的电缆、闸刀、起动装置、按钮开关不单独设置;
17.8 风机及其配电超过20天未除尘;
17.9 移动、检修风机未切断电源。
18其它违章行为
18.1 使用电炉、碘钨灯、灯泡取暖;
18.2 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学徒工无监护独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