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井人员“十不准”
发布日期:2024-10-09 作者: 点击:
1.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下井。
2.酒后人员不准下井。
3.患有不适应井下作业的禁忌症者不准下井。
4.疲劳过度、休息不好、精神不振或情绪异常者不准下井。
5.未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未带个人照明工具者不准下井。
6.未带自救器者和不会使用自救器者不准下井。
7.未携带定位卡或未登记不准下井。
8.不准在井口、车场和巷道内不准拥挤、打闹和睡觉。
9.井下停电、无照明、不知安全通道时不准乱走动。
1.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下井。
2.酒后人员不准下井。
3.患有不适应井下作业的禁忌症者不准下井。
4.疲劳过度、休息不好、精神不振或情绪异常者不准下井。
5.未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未带个人照明工具者不准下井。
6.未带自救器者和不会使用自救器者不准下井。
7.未携带定位卡或未登记不准下井。
8.不准在井口、车场和巷道内不准拥挤、打闹和睡觉。
9.井下停电、无照明、不知安全通道时不准乱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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