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下现场“走到、必到”安全监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10-31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矿井井下变化区域、薄弱环节的安全监管,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全面、及时掌握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水平,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走到、必到”工作措施的人员范围、频次要求、工作职责、检查重点等具体工作要求内容。
第三条 “走到”指新采区、新扩区、新工作面要走到; 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地点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外委工程及施工地点要走到等。“必到”指情况变化的地点必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必到;问题最多、管理最差的现场必到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领导工作组
组 长:党委书记、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
成 员:副总工程师及各生产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考核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
办公室主任:安全管理部部长
专职负责人:安全管理部书记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领导组职责:
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走到、必到”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完善“走到、必到”工作的落实和考核工作,协调解决“走到、必到”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挡手问题。
(二)办公室职责:
负责“走到、必到”工作的制度修订完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跟踪了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走到、必到”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有关考核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考核实施等工作。
(三)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走到、必到”工作职责:
1.严格按照规定的频次要求、检查重点等,加强对“走到、必到”作业地点的安全监管;
2.对现场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督促隐患整改解决,并对安全员、瓦检员等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3.帮助指导施工队组加强变化环节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变化环节安全管理遇到的突出问题。
4.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5.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报告。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七条 适用范围
矿领导、副总工程师、生产业务部门科队级领导干部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巡查地点
(一)“走到、必到”巡查地点按照《**煤矿矿领导、副总工程师重点区域、边远地区、薄弱地点巡查责任清单》、《**煤矿科队级重点区域、边远地区、薄弱地点巡查责任清单》执行。
(二)初采末回、安装回收、巷道开口、贯通、过空巷、揭煤、遇地质构造、大断面、交叉点等特殊施工及非常规作业等“走到、必到”巡查地点由矿调度指挥中心安排带班、值班、跟班,进行现场监管。
第九条 巡查频次
(一)矿井日常“走到、必到”巡查地点巡查频次
1.矿长每季度至少对本矿井“走到、必到”巡查地点全覆盖巡查 1 次;
2.生产口分管副矿长至少每两个月按职责分工对所负责的 “走到、必到”巡查地点全覆盖巡查 1 次;
3.生产口副总工程师至少每月对所负责的“走到、必到”巡查地点全覆盖巡查 1 次。
4.生产业务部室科队级干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负责“走到、必到”巡查地点每半月巡查1次。
5.队组队级干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对所管辖区域每周或每天巡查1次。
(二)特殊环节、变化环节、薄弱环节等巡查频次
严格按照调度指挥中心制定的带班表、值班表、跟班表对“走到、必到”巡查地点进行每天或每班进行巡查监管。
第十条 检查重点
(一)检查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安全风险辨识的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检查现场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指导特殊环节、变化环节、薄弱环节等作业时安全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四)检查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或设备缺陷情况。
(五)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
(六)检查施工队组队干跟班上岗情况,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及职工按章操作情况。
(七)检查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巡查范围和巡查次数开展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巡查前要到安全信息反馈中心进行登记,并领取“**煤矿干部巡查卡”,巡查结束后,24 小时内将填好的“**煤矿干部巡查卡”交安全信息反馈中心存查。
第十三条 “**煤矿干部巡查卡”必须注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内容。如果有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四定”进行处理;并在《领导干部重点区域、边远地区、薄弱地点巡查隐患台账》进行登记,当班立行立改的隐患要及时督促责任队组立即整改,不用进行台账记录;各巡查责任人要对所查隐患问题进行跟踪落实,切实做到闭合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安全信息反馈中心对“走到、必到”巡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每月初 1 日前将上月统计汇总情况传安全管理部综合组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工外出或伤病的不能完成巡查任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并由本部门负责人安排其他同级别领导干部进行巡查,并将相关手续交安全管理部安全信息反馈中心登记备案及存档。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部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走到、必到”巡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发现弄虚作假的或未完成巡查任务的,核减或取消个人安全绩效考核,并在矿早调会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月完成巡查任务的,除取消相关考核外,报纪委监察部、组织人事部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八条 因公外出或伤病导致未完成巡查任务的,且未履行相关手续按未完成巡查任务进行考核。巡查责任人因伤病不能完成巡查任务的,而部门负责人未指定其他人员进行巡查的,导致出现巡查盲区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九条 带班、值班、跟班“走到、必到”地点巡查完成情况由调度指挥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