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还要交环保罚款?!“双罚单”够猛!单位被罚30万,负责人被罚8万!请看相关法条!
发布日期:2019-03-19 作者: 点击:
近日,南海区环保局对丹灶镇某机械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出首张生态环境“双罚单”。
去年,环保执法人员到该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喷漆工序需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部分建成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现场检查时,企业正进行生产活动
▲正在生产的喷漆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
当事人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同时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苏某个人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环保执法人员进行取证
生态环保部门提醒各企业负责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接下来,生态环保部门将继续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从速从严查处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守护佛山一片净土。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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