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1-28 作者:峻峰监理 点击:
11月27日,山西省住建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6部门出台《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山西省将对投标、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施工单位履约、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进行保证担保。今后,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在劳务用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半年内完成支付,以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工程保证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工程保证担保类型包括投标保证担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
如何保障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办法》(试行)作了详细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的保证金额为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核定的应缴存金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的保证有效期至劳务用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180日内;被保证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向保证人出具相关代偿手续。
工程保证担保实行有偿付费制度。投标保证担保、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发生的担保费用由承包商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发生的担保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总投资。工程建设担保活动中应优先采用工程保证担保方式,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同时,对于保证人在工程保证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信息记入《信息平台》予以公布,主要包括: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未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管的;在保函保管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撤销或变相撤保的;安排债权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恶意压低保证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未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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