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委托部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1 作者:峻峰矿山工程监理 点击: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委托部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职能转变,方便企业、服务基层,提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效能,根据国家“放管服”的有关政策要求,现就委托部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4月1日起,将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采矿许可证载明年开采规模符合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中“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规定的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以及三等以下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含相应的重大设计变更),委托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审查、审批和管理。
二、自2020年4月1日起,委托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实施省属及以下下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并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公告和管理:
(一)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建筑装饰石料)采矿许可证载明年开采规模≤120万吨的;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矿许可证载明年开采规模≤16万吨的;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生产经营单位;
(四)三等及以下尾矿库;
(五)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六)石油天然气开采工程技术服务生产经营单位。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对以上委托事项不得再行委托。
三、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四、相关说明
本《通知》所称的工矿商贸企业是指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工贸企业。
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一)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二)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三)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2020年4月1日起,《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事项委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应急〔2018〕9号)中涉及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相关规定和《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陕安监〔2014〕65号)中相关“非煤矿山类”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条款不再执行。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