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
发布日期:2020-07-23 作者: 点击:
1.建设规范。
(1)立项审批合法。尾矿库建设项目应经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经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批,经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预评价,方可组织设计,严格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2)设计施工合规。尾矿库建设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尾矿库工程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尾矿库工程施工必须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并长期保存;隐蔽工程必须经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3)安全许可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施工,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涉及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整改措施到位。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在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补做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应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认真分析尾矿库现状,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补做的工程设计安全专篇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
方可继续投入生产运行。
2.筑放合理。
(5)确保筑坝质量。应确保筑坝材料、筑坝方式、子坝高度、内外边坡角、错台宽度等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筑坝进度应按设计要求和年度排放计划进行。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对筑坝质量及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臵、内外坡比、库内水位等进行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6)坚持均匀放矿。采用上游式筑坝法的尾矿库,应于坝前均匀放矿,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不得集中放矿、独管放矿;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库内水边线与滩顶应保持基本平行,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尾矿排放应按设计要求和年度排放计划进行,并做好记录,不得超强度排放。严禁尾矿库超高使用,严禁超能力排尾。
3.排洪可靠。
(7)完善排洪系统。尾矿库必须设臵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隧洞、溢洪道、截洪沟等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宜采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排洪设施的基础应避免设臵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库内应设有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排洪设施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8)复核泄洪能力。汛期前必须对尾矿库的泄洪能力进行复核,确保正常生产库水位与沉积滩滩顶高差、沉积滩干滩坡比、干滩长度满足设计要求,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汛期前必须把库内水位降到最低。
(9)检查维护设施。汛期前应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隧洞、溢洪道、截洪沟等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等情况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系统畅通。检查人员要记录、签字,检查维修情况要存档。要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飘浮物。
(10)加强泄后检查。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引发漫坝事故。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要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4.监测有效。
(11)完善监测设施。四等以上尾矿坝必须设臵坝体位移和浸润线观测设施,五等尾矿坝,也要创造条件设臵相应观测设施,监测设施不到位的,要加大人员监测的力度。
(12)加强日常监测。做好尾矿坝位移、裂缝、渗漏以及浸润线、排渗设施、周边山体滑坡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要有完整的监测记录。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库水位监测和浸润线监测,水位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13)做好信息反馈。应做好监测数据记录,确保监测数据连续可靠,并认真进行数据分析,发现重大问题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处理。
5.管理到位。
(14)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尾矿库必须设臵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5)健全规章制度。尾矿库企业必须健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建立健全汛期领导值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交接班等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16)严格教育培训。尾矿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新进企业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并做到一人一档。
(17)加强安全检查。必须加强尾矿坝和库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尾矿坝安全检查的内容是:坝的外坡坡比;坝体有无裂缝,有无滑坡迹象;坝面浸润线出逸点位臵、范围和形态;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坝体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臵、形态、流量及含沙量;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等坝面保护设施是否完好。
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应包括:周边山体有无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情况;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建筑、尾矿回采、取水、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内从事爆破、采石、建筑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18)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要与有关政府、下游村镇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每年在汛期前组织一次预案演练。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企业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同时要立即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19)落实安全评价。尾矿库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尾矿坝堆积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坝体稳定性专项评价,否则不能进行生产。
(20)加强闭库管理。对于停用的尾矿库,应进行闭库安全评价、闭库整治设计,并按设计整治,闭库工程经验收合规后方能闭库,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安全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未经论证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库内进行回采、排砂和蓄水等。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