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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体系和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2020-09-09 作者: 点击:

(一)水利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体系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  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  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  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  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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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  务,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  体系的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  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  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3、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关键项目进行分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  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  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5、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责任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 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1)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  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  派出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3)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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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的监督和管  理,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  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制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  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  督。

    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  质量事故的处理;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动态。

   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培训质量  监督人员。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1)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2)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4)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  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各省级水利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  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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